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历史研究中心章程
(2000年1月5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心性质
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历史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经教育部和南开大学批准,在南开大学建立的全国性中国社会史问题的研究与协调机构。中心根据教育部深化科研体制改革的精神及建设一流文科科研基地的要求,依托于南开大学历史学科组建而成,采取独立设置形式,直接隶属于南开大学。
第二条 指导思想
中心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落实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为我国社会改革服务。
第三条 任务
中心积极配合中国的社会进步与现代化建设事业,致力于中国历史上的社会形态、社会结构、社会生活、社会变迁等社会史有关问题的研究。中心组织协调国内外有关专家、学者共同开展学术研究工作,在国内中国社会史研究中起表率作用。在从事科学研究的同时,中心还在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人才培养、政策咨询、资料信息收集与提供、科研体制改革等方面发挥示范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机构设置
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历史研究中心为学术性研究实体,实行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名誉主任、主任、副主任。中心内设四个研究子机构:1)传统基层社会与国家权力研究室、2)社会思想与大众心态史研究室、3)社会生活与风俗史研究室、4)华北地域社会史研究室。此外,中心还附设办公室、图书资料室和《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编辑室。
第五条 中心名誉主任、主任、副主任
中心设名誉主任1-2名,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一项 名誉主任
中心名誉主任由在国内外具有崇高学术地位、在中国社会史研究领域中长期耕耘、并作出重大开拓性贡献的学者出任,其责任是对中心给予总体指导。
第二项 中心主任与主任负责制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南开大学任命。
中心主任应为我国著名学者,具有教授职称。
中心主任全面负责中心的工作,可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实施由教育部确定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标准,组织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科研发展规划;
2.聘任副主任及以下专、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管理、图书资料管理人员;
3.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4.负责中心的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政策咨询、人才培养、图书资料建设等工作;
5.召集、组织中心的重要工作会议;
6.负责向教育部、南开大学领导汇报工作;
第三项 中心副主任
中心副主任由主任聘任,报学校备案,副主任应具有高级职称,年龄不超过50岁;
副主任协助中心主任组织、开展中心各项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并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在主任外出期间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研究室主任、课题组长
第一项 每一个研究室设主任一名。研究室主任的任命由中心正、副主任商议决定,报请学校有关部门备案。研究室主任的任务为:
1.在中心主任和学术委员会指导下设计重大科研项目;组织研究室科研项目的论证和申请工作;负责管理、监督研究室科研项目的开展和完成结项;
2.负责研究室人员的工作业绩考评;
3.负责该研究室所属研究生、国内外进修生及访问学者的管理工作。
第二项 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必须成立课题组并聘任课题组长,由课题组长主持和管理。课题组长经学术委员会商议,由中心主任任命。课题组长的任务为:
1.协助中心主任进行课题组成员的组织人选工作;
2.负责课题的实施与前后交接工作(如课题有关的图书资料及仪器设备等的交接、验收工作);
3.协助中心主任对课题组的研究成果进行审核、验收;
第七条
中心正副主任、研究室主任、课题组长均由本中心研究人员兼任,不脱离学术研究工作。
第八条
中心办公室设专职工作人员一名,负责处理中心各项日常事务,协助中心主任搞好组织管理和科研服务工作。专职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Office97软件,熟悉计算机网络系统。其主要职责包括对财务、科研、人事、内部资料等方面的建档立项和管理,对中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进行管理和维护,对有关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及对外联系工作。
中心资料室设专职资料人员一名,应具有图书馆员或相应职称。其主要职责包括:收集本研究领域书刊情报及相关信息资料、及时购置最新书刊并编目、为科研人员提供计算机信息查询与借阅等服务工作、对使用图书资料年度专项经费采购的书刊资料单独造册登记。
第九条
中心《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编辑室设主编、副主编和编辑委员。该编辑室具体人员构成及有关制度另见《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历史研究中心专刊〈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编辑出版条例》。
第三章 学术队伍
第十条 研究队伍的构成
本中心的研究人员由专职和兼职两部分人员组成,以专职研究人员为主体。中心主任、研究室主任、学术刊物主编均由专职人员担任;重大项目课题组长一般由专职人员担任。专职人员的编制属于本中心。
为保持中心研究队伍的稳定性和开放性,校内专职研究人员一般不少于7人,而校外专兼职研究人员数与校内专职研究人员数应保持不低于 1 :3的比例。
第十一条 聘任制、流动制
中心实行与研究课题挂钩的聘任制。招聘对象限于博士后出站者、博士、副教授以上职称人员。凡承担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机构资助的科研项目、愿意进入本中心从事研究,并经中心主任提名,中心教授会议讨论批准者,中心主任可根据不同情况聘任为专职或兼职研究人员。届时双方须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聘期根据项目需要,一般为一年或二年。专兼职研究人员的聘任数量视项目的重要性与经费多少而定。
本中心采取人员流动制。无论专职或兼职研究人员都必须带(给)课题和经费进入中心,完成课题后出中心,聘任自动取消。研究人员的续聘事宜视新的、合适的研究课题及相关资助的批准情况而定。
第十二条 专职研究人员
专职研究人员在中心中起主要骨干和示范作用。每年在中心驻所研究不得少于 6.5个月。
第十三条 兼职研究人员
兼职研究人员分为校内和校外两种,每年在中心驻所研究不得少于1个月。校外兼职研究人员必须是国内外著名大学或研究机构的著名学者。
第四章 学术研究运行
第十四条 研究项目的确立、实施与项目招标制
本中心所承担的研究项目以大型基础研究为主,兼及应用和咨询项目。研究项目和课题必须经过中心学术委员会的充分讨论和通过,上报教育部社政司批准确立。研究项目应具有前沿性,紧紧抓住历史研究领域中的基础理论问题。同时研究项目的确定应切合研究队伍和研究经费的实际,注意长期与短期的结合,一般研究周期为2-3年,以保证研究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中心采取集中规划、分散进行、统一汇总的项目管理实施方式。中心主任根据研究项目(课题)的总体需要聘任专兼职研究人员。在聘任合同书中必须明确研究人员的具体责任、目标及考核奖惩办法。中心通过发挥各个研究人员的优势和专长,为研究人员提供信息资料和其他研究便利条件,以及在学术委员会指导、监督下定期、严格的检查等措施来保障研究项目的完成。
中心近期试行对研究项目所属子课题的中心内招标制,以鼓励研究人员对课题竞标受聘。在近三年中,将逐步实行将整个研究项目(包括其子课题)作为招标对象,面向中心内外同行的公开竞标制度。以上项目及课题的招标、评审工作由本中心学术委员会主持。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
中心设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与监督机构(参见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历史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条例),其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如下:
1.(主要职责)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重点研究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负责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课题的评审并决定资助金额;负责重大成果的评审和鉴定工作;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协调本学科领域全国性重大学术活动。
2.(组成与运行)学术委员会应为单数,现暂定为9人。其成员年龄不超过70岁,南开大学学者不得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任期一般为3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得少于四分之一。
第十六条 教授会议
教授会议是对主任的工作及中心日常事务进行咨询、审议和监督的机构,其职权、组成及运行方法参见《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历史研究中心教授会议条例》。
第十七条 考核与奖惩
对中心全体人员及其研究成果的考核与奖惩事宜,均严格按照《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历史研究中心考核及奖惩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财务管理
中心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严格作好财务管理工作,做到专款专用,保证总经费的2 / 3用于课题研究,1 / 3经费用于图书资料建设和举办学术会议。具体章程另见《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历史研究中心财务管理条例》。
2000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