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刑科题本呈现包括宗族在内的下层社会情况,价值独特。常建华教授利用刑科题本分区研究清中叶得宗族形态,继几年前推出的《共同体与社会:清中叶浙江的宗族生活形态》(常建华、夏炎主编《日常生活视野下的中国宗族》,科学出版社2019年)一文之后,又发表三篇论文探讨清中叶的宗族问题。
《清乾嘉时期广东宗族祭费问题与尝田佃耕纠纷》(《学术界》2021年第1期)认为,清乾嘉时期广东宗族较为普遍,祭祖与祭田较为兴盛。宗族祭祖费用多出于尝田或宗族公产形成的尝银、尝谷,管理形式多为诸房轮流办祭。宗族还通过设立族内银会集资,征收木主进祠费用。公共祭费一般不外借,祭费如借族人,也一定要追还。尝田普遍采取租佃制,引人注目的变化是承佃关系由乾隆时的异姓为主变成为嘉庆时的族内为主。佃耕的纠纷或出自承耕者欠租与催讨人的矛盾,轮耕者的矛盾常发生在诸房之间,有轮耕权力之争,争佃尝田与夺耕也有。族长管理事务较多,祖祠比较普遍,普通农民宗族也会拥有祖祠。较为贫困的族人筹措祭费的压力较大,佃耕不易,由此引发的纠纷颇多,族内矛盾增加。
《清乾嘉刑科题本所见北方宗族札记》(《烟台大学学报》2021年第6期)指出,以往明清华北宗族史研究,较多利用族谱、地方志、碑刻、文集等资料,但仍可进一步挖掘不同文类资料,扩展视野,加深认识。清朝处理命案形成的刑科题本,涉及宗族纠纷,可用来研究宗族问题。清嘉庆刑科题本表明,直隶、山西、山东、河南、陕西北方五省存在着宗族,多数都有族长管理,族长成为北方宗族组织的重要表征。其中,有的宗族还有宗谱、公有地以及宗祠,似乎说明宗族已在趋向组织化、制度化。
《清乾嘉刑科题本所见两湖地区宗族及其纠纷》(《史林》2022年第2期)认为,两湖地区从事宗族活动的一般农民,宗族建设活动受经济限制。穷困族人计较经济利益得失,有时做出损坏宗族公益的事情。宗族祭祖主要是清明墓祭,墓祭费用主要来自于坟山或祭田收入。也有宗族拥有宗祠,主要以祭田收入作为祭祖费用。祖坟面临不断增长的族人下葬,往往因添葬产生矛盾,也因涉及风水问题导致纠纷。“户族”是族权的主要承担者,核心是族长。族长是宗族的首领,户首、户长是政府控制下的职役性质人员,“户族”控制着乡村社区,官府借助其维护统治。户首、户长与族长有时会合二而一,更增强了“户族”的控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