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作出了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重大决策。国家也提出了完善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支持措施,落实产假制度和生育津贴,推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等支持政策,多措并举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全国各地正积极探索发放育儿补贴金、延长生育假等鼓励生育政策。
在相关政策实施过程中,应重视以下四方面问题。一是普遍存在“政策部门请客,用人单位买单”现象,加重企事业单位用人成本;二是挤占社会保障资源,用于奖励生育;三是只对生育阶段进行补助,而缺乏对养育、教育阶段的长期补助;四是各地政策不一,没有体现全国一致的普惠性生育政策,欠发达地区、中低收入群体承担了更高比例的人口生育成本、劳动力育成成本。
当前,政策部门应着重解决生育支持政策的非普惠性问题。与此同时,还要解决生育支持政策加重用人单位负担的问题,应出台对用人单位的激励政策。此外,应着重解决生育支持政策最终转化为女性在就业等方面承受“生育惩罚”的问题,并减轻生育、养育、教育各阶段的家庭负担。对此,建议基于“降低抚养成本是提高生育率的根本有效政策”的理论与实践认知,通过财税举措实施生育友好型政策。比如,对于一孩、二孩、三孩的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凡是收入超过起征点的,全部纳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凡是收入未达到起征点的,则实行“负税收”政策,向其发放相应的生育补助金。为对生育养育教育全过程的成本进行合理扣除或补助,对0—18岁未成年子女以每人每月1000元的水平进行扣除或补助(按价格水平和发展水平,逐年自动调整)。
对于聘用生育期、养育期女性员工的企业,应实施税收优惠。对于国家政策规定而由企业担负的生育假、陪护假、生育津贴等,应纳入企业减免税收或退税的核算范围,最大程度地降低企业相关负担。与此同时,在女性孕育、生育、哺育休假期间,其社会保障应由财政资金缴纳(无论是否被雇佣,均计算工龄),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另外,推行全民普惠性的生育保险制度,改变主要依赖用人单位缴费的机制和路径。
另外,为平衡人口生育、劳动力育成成本与人口红利的不对等问题,建议国家财政部门通过一定的政策机制,进行人口生育、劳动力育成方面的转移支付,即人口净流入、劳动力净流入地区向净流出地区进行合理的转移支付。为解决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负担问题,建议国家提供无担保的无息教育贷款,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可以“个人社会保障账户”作为担保依据(无须其他担保手续)。
作者:钟茂初(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教授)
(中国社会科学报记者 孙美娟/采访整理)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年3月11日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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