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协同创新中心章程 |
2015-09-18 |
2013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南开大学、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部与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等协同单位合作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中心是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与社会服务为一体的非法人实体科研机构。 第二条 中心将站到21世纪历史的高度和理论与实践发展的前沿,发挥协同单位在经济、管理等学科的综合优势,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发展道路和重大理论的综合研究,传承和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现代化建设提供高质量的智力和人力支撑。 第三条 中心将以协同单位为核心,积极联合、积聚国内外创新力量和资源,构建协同创新模式与长效机制,积聚和培养一批经济管理拔尖创新人才,取得一批具有重大影响的标志性成果,将中心建设成为为国家宏观战略决策和区域经济发展服务,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于一体,国家一流、在国际具有重大影响的高端综合性国家智库、育人摇篮、学术高地、改革特区。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人员组成 第四条 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学术委员会对学术问题把关的中心主任负责制。 第五条 理事会由5个理事单位(南开大学、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与国家统计局)共同组成,理事会是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重大事项的协商与决策,每位理事成员任期四年。 第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负责制订“中心”发展方向、目标和重点研究领域,审议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二)负责中心主任的聘任; (三)负责对中心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对中心的日常运行进行监督; (四)负责审议批准财务预决算方案,监督经费使用; (五)负责检查工作进展和运行绩效,协调解决中心运行和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六)负责向教育部汇报工作进展,为中心发展争取有利条件。 第七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的权利 1. 行使参与中心建设的权利; 2. 享有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 对理事会及下属各部门的工作有权进行检查、监督、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理事的义务 1. 认真履行为中心服务的职责,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协助中心的各项工作; 2. 积极参加理事会议,支持中心开展的各项攻关活动; 3. 加强与中心的联系,及时反馈活动情况,并提出促进中心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以及理事若干人 第九条 理事长的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理事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担任理事。 第十条 理事会下设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聘任国内外著名专家组成,经理事会授权,负责属于学术领域的重大事项咨询和把关。 第十一条 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由理事会聘任;中心主任和副主任实行任期制,一届4年。中心主任全面负责中心的各项工作。副主任在中心主任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中心主任的职责 (一)负责各部门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 (二)主持全面工作,负责制订工作计划,领导中心管理、科研、学术活动的开展以及教育教学计划的制定和完善工作; (三)负责管理和科研队伍建设,开展中心的年度考核; (四)负责向理事会汇报中心的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中心下属的8个协同创新平台,每个平台设首席专家召集人2名,负责平台专家团队的协同创新工作,同时聘任若干平台专家组成专家组协助每个平台的研究工作。平台召集人和平台专家组成员实行任期制,一届4年。 第十四条 中心平台研究人员依照规定有权享受本中心提供的各种社会调研、学术交流、业务培训、学术奖励和科研等机会及经费资助,对中心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并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也有义务接受中心的有关工作安排,遵守中心的章程和执行中心的决议,维护中心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平台成员退出中心应书面通知中心,并交回有关证件。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中心学术委员会会议决议表决过半数通过,予以解聘。 第十六条 每个平台下设平台咨询委员会。委员会主要为各个专业平台提供研究方向、课题选取等建议和咨询。 第十七条 中心设管理岗位若干名,主要负责中心日常的行政与技术工作。 第十八条 研究队伍类型构成 中心学术队伍由专职和兼职人员共同组成,以专职为主。中心主任、副主任、各平台召集人、专家组成员以及平台咨询委员会成员均为专职人员。同时,中心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研究人员、学者组成较固定的兼职研究人员队伍,兼职研究队伍以由协同单位的人员构成,兼职人员主要为各平台研究团队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提供实践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专职和兼职人员具体聘任办法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聘任办法》规定。 第三章 中心运行规则 第十九条 中心重大事项决策采取理事会议制度,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副理事长主持。 第二十条 中心全体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两次,并于会议召开5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在10个工作日后召开临时理事会议,并于会议召开5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临时理事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各理事同等享有表决权,所议事项须经出席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二条 理事应亲自出席理事会议,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或理事会决议,出席会议的理事均应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中心可以自主制定科学研究发展计划,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中心与各个平台上的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合同,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接的项目应承担全部责任。中心对一年以上的研究项目实行中期评估制,并视项目执行情况,决定是否拨付、追加或停拨项目经费。凡由中心资助经费的所有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应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协同创新中心”。 第二十五条 根据科研发展规律,建立相对独立的科研考核、奖励和评价制度。改变单纯以论文、获奖为主的考核评价方式,注重原始创新和解决国家重大需求的实效,建立综合评价机制和退出机制,形成以科技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机制,并将评价结果与人员的聘任、待遇结合起来。具体奖励办法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协同创新中心科研工作管理办法》。在中心获得的奖励不影响该成果在原单位获得相应奖励。 第二十六条 中心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根据中心工作需要,经中心学术委员会议研究可以决定临时召开中心成员大会或相关会议。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国家对中心建设的专项投资经费; (二)协同单位各项投入经费; (三)承担国家、教育部、天津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等的重大科研项目经费; (四)承担其他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经费; (五)承担国际交流、技术服务、专家技术咨询的服务经费; (六)其他经费。 第二十八条 经费用途 (一)中心各项基础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和维护; (二)完成所承担的国家部委的科研项目; (三)完成所承担的经济咨询与服务项目; (四)外聘首席专家、顾问; (五)重大科研项目立项咨询; (六)重大科研成果、优秀论文奖励; (七)日常管理费用。 第二十九条 经费管理 (一)中心建立独立账户,由中心财务管理部统一管理; (二)财务管理部负责每季度向理事会提交财务报表; (三)财务管理部负责每年向理事会提交资金使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补充或修改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第一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中心理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