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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招生“申请考核制” |
2015-09-20 |
为了进一步提高“中心”博士研究生的生源质量,选拔拔尖创新人才,全面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建立更加科学有效的优秀生源选拔机制,满足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要。“中心”试点在部分导师中实施了对普通招考考生实行“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方式。 (1)选拔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的招生程序,进一步增加博士生导师在选拔过程中的自主权,发挥博士生导师在博士研究生招生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同时坚持导师组及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决策的原则。 (2)组织形式及职责 “中心”成立三级架构负责“申请考核制”的统筹管理和具体落实工作,即成立“申请考核制”招生领导小组、成立由多名相关领域教授组成的“审核小组”和由招生导师组成的“综合考核专家组”。“申请考核制”招生领导小组职责是根据教育部和“中心”的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和落实“申请考核制”选拔方案和实施细则,监督落实“中心”“申请考核制”招生工作,处理申诉,并对选拔结果具有最终解释权。“审核小组”负责对申请考生的材料进行审查评估,包括考生的基本素质,专业学习和科研情况,“审核小组”由不少于五名相关研究领域的教授组成,具有“申请考核制”招生资格的导师不能成为“审核小组”成员。“综合考核专家组”在“审核小组”提供的“学生名单”范围内,具体选拔符合各研究方向要求的学生。“综合考核专家组”成员由五名以上符合申请考核制要求的博士生导师组成。 (3) 考核要求 “申请考核制”方式选拔博士研究生,考试内容和方式由学院及导师自主确定,不再参加学校组织的统一入学考试。重点对考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科研潜质和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考查,并作为录取与否的关键性因素。 (4)中期考核及培养 完善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制度,采用以资格考试为主要考核手段的中期淘汰分流机制,重点考核课程学习和科研创新能力,真正做到一定比例的淘汰分流。进一步完善以创新能力和重大产出为导向的评价机制,改变单纯以论文、获奖为主的考核评价方式,注重科研成果的国际国内学术影响力和原始创新,以及解决国家重大需求的实效。对思想品德好、学习成绩优良、具有培养前途的,允许进入博士阶段学习。对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在科研项目资助、出国进修、奖助学金等各方面给予特别奖励。建立分流淘汰制度,对于学习成绩落后、明显缺乏科研能力的博士生,建议转出中心或直接淘汰。提高“中心”博士生毕业门槛,核心期刊单独出目录,每年更新。在学位授予上推行博士学位论文全部盲审制,推行国际与国内同行综合评议制度,逐步向国际同行评议制度过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