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工作简报(2015年第47期) |
2019-03-27 |
2015年第47期 中心办公室 2015年9月27日
中心协同单位举办《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理论研讨会
9月19日,中心协同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与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共同举办了“学习《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理论研讨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协同创新中心(简称“中心”)理事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林岗,“中心”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宇,“中心”专家、南开大学教授何自力等出席了此次研讨会。与会学者从理论、政策、方向层面对指导意见本身以及操作层面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林岗指出,某些国际机构一直向中国鼓吹国企全盘私有化,因此之前对国企改革的前景很担心,担心国有经济被搞没了。但是,《指导意见》出台后,“主义”已定。当前,“私有化”观点仍然被国内外一些人信奉,这表明国企改革的实践道路必然不会一帆风顺;针对控股与混合所有制问题,林岗谈到,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怎么评估国资的效率,怎么保值增值都需要很好的研究。对于商业类的国企,是不是可以用企业利润除以平均利润率的方式来评估企业所运用的国资的价值,以此为基点来考核企业的保值增殖绩效。什么是保值增殖,应该有一套合理的评估公式。 张宇强调,《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与1999年中共中央制订的第一个《关于国企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相比,有许多思想是一脉相承的,比如: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同时,也根据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提出了许多新的思想,如强调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强调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强调增强活力和强化监管相结合、强调发展混合所有制等等。总的来说,一句话:有新空间,但没有变颜色。 何自力指出,关于股权安排,《指导意见》提到“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他认为,国有企业实行独资运营和国有资本控股运营,都能够确保国有企业的性质不发生变化。如果“宜参则参”是指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参股非公经济组织,那么就可能存在因非公经济组织经营失败而导致国有资本、集体资本流失的风险问题。因此,对“宜参则参”这句话在实践中怎么贯彻,要认真研究,不能被企图搞私有化的人所利用。 中国的国有企业绝非仅仅是一个所有制意义上的利益主体,而是凝聚了共和国哀乐、荣辱的历史生命体。国企对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建设强大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起到了技术创新和产业中坚作用,这个作用是无法替代的。”如何在改革开放时代搞好国企,延续辉煌,一切都需要正当年的人来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