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南开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合同管理工作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实施。对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合同管理进行指导、编号、盖章及归档工作。
第三条 对合同实行经办、审批负责制,经办人和审批人对合同的真实性负责,同时负责合同的洽谈、起草、订立、履行、变更、终止、争议解决、备案等工作。起草合同应当优先使用学校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经办人需在合同中以“经办人”或“联系人”形式予以体现。
第四条 标的额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合同,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履行归口部门审批程序。
第五条 标的额在人民币3万元以上(含3万元),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小额支出类合同,以及《办法》中第十五条所列合同,由学院分管领导或课题组组长签字(以“授权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形式体现,并承担主要管理责任),加盖学院公章并编制合同号,建立学院合同台账。其中有明确归口管理部门的小额支出类合同,按归口部门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上报备案。
第六条 涉及《办法》中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合同,由经办人通过OA系统流程申请学校授权,签订合同并盖章,交办公室人员建立台账时需提供OA批复。
第七条 学院在授权范围内订立的合同,对方要求盖学校章的,由合同经办人通过学校流程办理盖章手续。
第八条 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支出类合同标的额达到招标限额标准的,须事先履行招标程序后再订立合同。通过招投标程序订立的合同,主要条款内容应与中标确定的条款内容一致。
第九条 综合办公室人员负责合同的整理、归档、建立总台账工作。凡盖“南开大学软件学院”公章的合同,在合同正式签订后,经办人持一份原件交办公室人员归档建立学院合同台帐。
第十条 本细则由软件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