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全球经济不确定性环境而起的,是各国对新的国际经济环境,特别是贸易和投资规则改革的探讨。多数国家希望,在百年之大变局之际,用改革,而不是贸易战或贸易纠纷的手段,实现国际经济贸易的平稳发展,不致导致国际经济局面的失控。
中国作为经济全球化的最大受益者之一,当然希望继续保持世界贸易秩序沿着自由化的方向发展。其中包括维持市场经济原则在全球贸易和投资中的顺利实施,包括建立在比较优势基础上的公平竞争,包括贸易收支或国际收支的基本平衡,及其相应的调整。同时也认可,在产业结构变革中,在国际分工的变动中不可避免的国际收支不平衡。并且,这种不平衡需要有一个伴随产业结构调整而出现的调整期。
作为一个国际经济贸易秩序的坚定维护者,中国应该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改革,贡献自己的力量。我们要率先明确,在深化中国经济改革的过程中,清晰化我们的竞争中性原则。饯行深化市场经济改革的方向和进程。融入全球市场经济基础上的经济合作之中。
一、 竞争中性的基本涵义
1996年,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在《联邦竞争中立政策声明》(Commonwealth Competitive Neutrality Policy Statement)中最早提出了竞争中性(Competitive Neutrality)的概念和政策。其涵义是,在政府重大商业活动中,政府不能凭借公共部门所有者的身份,利用立法或财政权力,获得优于其他私人部门竞争者的完全竞争优势,在非盈利、非商业活动中则不适用此原则。具体则要求税收中性、借贷中性、回报率要求、监管中性、全成本定价等等。
这种特殊利益具体是指,征税的中性,融资中性,报酬率中性以及各种定价成本中性。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将“竞争中性”的含义进一步拓展,为了使国有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不给国有企业带来额外的竞争优势,明确政府采购等八个方面的标准。
2018年10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G30国际银行业研讨会发言,提出“考虑以竞争中性原则对待国有企业”。这是中国部级以上官员首次对“竞争中性”正面表态。“竞争中性”这个专业术语,第一次作为一个新概念进入了中国公众的视野。
总之,竞争中性原则是约束政府在以牟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中,采取的有利于自己或有利于国营企业的行为。凡是违背这样一个中性原则,在商业竞争中就被视为不公平竞争。我们通俗地也把它概括为行政垄断,或依靠行政垄断或歧视,获得优势地位,从而获得额外利益。
二、 国际贸易中的公平竞争
国际贸易中的公平竞争来源于市场经济原则。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企业都是价格的承担者,它可以根据市场的需要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和为谁生产。价格是否能够弥补成本,并有正常的利润回报是企业借以生存和发展的条件。政府只是这种企业自由竞争的裁判员,以避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的游戏规则。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都希望在正常的比较优势的竞争中自己获得更大的优势,从而试图通过政府干预,使本国企业获取最大的利益。早期的重商主义就是基于使自己国家获得更多,采取了国家干预的政策。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签署之后,在国际协定的约束下,各国旨在维护自身利益,实施“以邻为壑”贸易政策的政府行为受到有力的约束。竞争中性被有效地贯彻下来。
然而,竞争中性原则第一次受到挑战是来自于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按照这个理论,国际贸易的市场远不是完全竞争的。不是完全经济就意味着企业依靠其在特定产品市场中的垄断或寡头地位能够获取超额垄断利润。显然,这是从消费者身上获得的额外收益。政府有权,通过进口,或出口的贸易政策,抽取垄断租金,再通过再分配的办法将这部分收入交给消费者。或者政府通过支持自己的企业,与外国垄断厂商展开势均力敌,甚至通过政府补贴是本国企业获得压倒性的竞争优势,占领市场。这种政府的“合理干预”开辟了政府合理支持本国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从而有了日本的汽车在政府的干预下能打进美国市场,日本的半导体产业赶超美国,韩国的钢铁和造船业迅猛发展的奇迹。因此,竞争中性只是表现为在贸易环节上约束政府的行为,各国不能采取认为干预的对外贸易政策。
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竞争中性原则同样受到挑战。国际贸易理论告诉发展中国家,后期的国家可以通过“干中学”在有明显的规模经济行业赶上,甚至超过先进国家,比较迅速地实现自己的工业化。基于这样一个基本理论,后期的新加坡、韩国、香港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实现了经济的赶超,有些已经跃升到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它们为榜样,亚太地区,特别是东亚和东南亚地区各国先后实现经济的迅速成长,缩短了与发达经济体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这里,发展中国国家的赶超过程无一不是在政府的有效干预或有为政府干预之下实现的。 在这里竞争中性是赶上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以后的事情。谁能对这样一个经济迅速发展的过程和结果横加指责呢?
因此,这里的竞争中性也仅仅表现在国际经济的交往之中,而不是产品的生产或产业的发展、提升的过程之中。
三、 中国的挑战
中国的改革开放极大地调动了中国人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市场力量引导着中国企业,它们按照市场价格的指示,决定它们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和为谁生产。与此同时,中国不是一个简单的发展中国国家,新中国成立以后,已经实施了长达27年的计划经济。它在逐步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同时,相信政府在经济发展中仍然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中国所取得的成绩是,对外贸易以年均16%的速度增长,成为世界第一大出口国,制造业第一大国,国民生产总值位居世界第二位。所有这些成绩不是在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的,而是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实现的。在相当程度上,这种经济发展的成就与其说是市场经济发挥了巨大作用,还不如说“政府的业绩竞赛”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在对发展的关注,大大高于对改革的关注之下,中国经济贸易有了巨大的发展。
然而,我们自身的问题是,由于市场经济的改革让位于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目标,带来了经济的“双轨式”增长。一方面是政府为保持持续高增长不断支持国有企业的生产的不断增长,有时甚至不顾市场的需要,忽视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追求,盲目增加产量的情况,从而形成大量库存。另一方面, 多数民营企业、三资企业按照市场的要求生产国内外适销对路的产品,形成了外贸的巨大的比较优势。一方面,在政府的支持下,中国的关键技术有了长足的发展,另一方面,民营企业、三资企业在现有的比较优势下尽力挖掘, 技术进步的速度缓慢,逐步失去劳动力密集型产品比较优势的局面。其次,在政府主导下的经济出现了明显的资源配置扭曲,房地产行业在政府土地政策之下,房屋建造的成本急剧上升,生活成本迅速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的比较优势超前丧失的情况。第三,对为保增长,政府在信贷政策上,采取优先国企,歧视民企的所谓“金融约束”。这种差别待遇明显地不符合竞争中性原则。第四,一些地方政府为鼓励本地区企业的出口,采取直接补贴的或间接补贴的方式推动商品的出口。这些措施直接违背竞争中性原则。上述这些间接或直接违反竞争中性原则的行为对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是有害的。
不仅如此,中国在市场经济转型期所有这些违背竞争中性原则的行为,不仅对本国经济构成损害,还引起各国的高度警惕和指责。各主要发达国家不断重申竞争中性原则在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交往中的重要性,希望中国在深化改革中将竞争中性原则作为重要的改革内容。应该说,这是非常自然的,也是中国自己所追求的目标。首先,中国经济改革的基本方向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它意味着,在市场的竞争中,政府只是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者,裁判员。因此,政府站在中性的立场上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是保证市场经济运行的公平、公正的基本前提。没有一视同仁的中性立场,不可能有竞争的公平性。其次,市场经济不仅意味着商品购买和销售中的公平性,还意味着在投融资领域,政府及其金融系统的公平性,在对待借款人问题上,一视同仁,避免人为歧视或差别待遇。在其他生产要素的配置上,要实施同样的政策,对待所有的企业,无论它们所有权关系性质是怎样的。第三,竞争中性意味着,在收入分配方面采取同等的征税待遇,而不能有歧视性政策措施。第四,政府不能依据自身的特殊地位为自己或国有企业获取额外利润创造条件,明确反对人为垄断。
其中,对待国有企业采取竞争中性是政府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关键所在。因此处理好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是非常重要的。目前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多种混合所有制形式的改革是从企业角度摆脱企业与政府职能难以严格分开的关键。
从当前改革进程看,中国要贯彻竞争中性,必须坚持市场经济改革的各个环节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办事,将双轨制增长模式向主要依靠市场经济增长模式过渡。允许经济发展过程的自然调整过程,认可经济的增长波动,并将这种波动视为产业结构调整的正常路径,是提高经济增长质量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结果。当然,在次过程能够中发挥政府的经济调节作用也是可能的。要实现政府职能与市场职能严格分开的前提下实现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的有机配合。尽可能抑平经济增长的大幅波动。只要将这两个问题严格分开来,才能够使政府真正篱清市场经济中竞争中性与政府干预的差别。
四、 发展中国家的贸易自由化
发展中国家的贸易自由化问题是另一个需要澄清的问题。当前,西方发达国家主张零贸易保护,并且希望所有的国家无一例外。这显然是不符合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所谓发展中国家就是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还处在工业化的过程之中的国家。如果按照希望发达国家说的那样,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就难以实现,因此允许发展中国家在贸易自由化方面步伐略慢于发达国家是有坚实的理论支撑。对发展中国家而言,也不可能永远”发展中“下去,而是需要规定一个毕业的标准,并且规定一个大体的毕业年限。对邻近毕业的国家要有一个客观的评价指标体系,展开客观评估。因此,在WTO改革中, 中国的积极参与就是抓住机遇,融入市场经济的全球市场之中,倒逼中国经济的市场化改革,特别是实质性推动中国竞争中性原则的积极落实。
(来源:中国发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