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A股上市公司年报进入密集发布期。Wind数据显示,截至3月25日,沪深两市共有545家公司发布2017年年报,其中435家公司拟现金分红,占比达79.81%。
专家认为,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分红监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我国上市公司目前的现金分红处于国际中等水平,但现金分红比例仍存进一步提升空间。建议监管层甄别成长型公司和稳定型公司,给予多元化现金分红比例标准,逐步探索健全上市公司差异化分配政策,强化披露加说明的义务;同时,发挥好证券交易所、中小投服中心等的作用,切实提高对广大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现金分红水平逐年稳步提升
数据显示:2014年-2016年,我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率(分红金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稳定在30%以上,处于国际中等水平。
2016年度,沪深两市有2053家公司现金分红,占比约67.27%,分红金额8307.77亿元;1128家上市公司连续5年现金分红,占比43.2%;1415家上市公司连续3年现金分红,占比46.7%。
2017年度,沪深两市有2451家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占比为70.3%,分红金额9792.79亿元。
中证金融研究院研究表明:2008年以后,证监会加大了现金分红工作监管力度,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家数占比从2008年的53.21%提高至2016年的75.87%,现金分红比例从2008年的33.73%提高至2016年的35.38%。
“平均而言,我国上市公司目前的现金分红水平处于国际中等水平。”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负责人田利辉表示,市场对于动态进步中的现金分红变化不甚了解,将个别公司“铁公鸡”问题泛化成为市场问题。
新时代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认为,随着监管部门一系列鼓励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发布和实施,我国上市公司分红水平逐步改善,上市公司分红总额持续增加,上市公司透明、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初步形成,分红公司占比、分红净利润占比、股息率、分红持续性和集中度等指标逐步趋近成熟市场水平。
总体处于国际中等水平
中证金融研究院通过与美、欧、亚太地区2014年-2016年主要股票市场公司分红数据比较发现,A股市场现金分红家数占比高于境外平均水平,现金分红比例低于境外成熟市场,与新兴市场持平。股息率处于国际中等水平,高于部分新兴市场。
其中,现金分红家数占比处于国际领先水平。2014-2016年,A股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占比均超过70%,显著高于境外主要市场平均水平。
现金分红比例方面,我国市场低于境外成熟市场,高于部分新兴市场。2014-2016年,A股年均现金分红金额占净利润33.34%,与美国NYSE(62.5%)、德国(59.1%)、法国(57%)等境外成熟市场存在较大差距,与英国(38.9%)、美国NASDAQ(35.6%)和日本(32.4%)基本持平,但高于印度(24.1%)和韩国(20.9%)等新兴市场国家。
股息率方面,A股处于国际中等水平。2016年,A股上市公司股息率为2.55%,低于法国(3.69%)、德国(3.18%)、英国(5.55%)等成熟市场,与韩国(2.5%)持平,高于印度(2.1%)、日本(1.9%)。A股上市公司总体估值偏高,一定程度上拉低了股息率。值得注意的是,同其他成熟市场相比,美国NYSE和NASDAQ的股息率也不高,分别为2.66%和1.2%。
仍存在进一步提升空间
业内人士认为,通过对比发现,整体上我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仍存在进一步提升空间。成熟市场现金分红比例普遍高于新兴市场,说明现金分红与经济发展的阶段特征有较强关联性,同时与市场制度成熟完善程度有关。A股公司分红问题主要集中在少数应分未分的“铁公鸡”身上。
潘向东认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中仍然存在着分红不平衡、分配方式不合理等问题,仍有多家上市公司在履行现金分红承诺上存在“偷工减料”的现象。我国现金股利分配问题归根结底在于公司内部缺乏适当的权利制衡机制,存在内部人特别是控制股东侵害小股东合法利益的问题,这是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不健全的结果。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朱奕奕认为,虽然我国《公司法》第4条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的权利;但是如何保障这种权利的实现,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定,仅在第74条中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不分配利润并满足法定条件时的回购请求权。力度小、约束弱,难以形成促使公司分红的有效机制,而针对上市公司,更是缺乏直接有效的法律规定。
中国证券报记者日前从证监会获悉,证监会下一步将继续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相关监管规则,强化现金分红的约束力,督促上市公司健全投资者回报机制,对有能力分红而长期没有分红的“铁公鸡”严格监管,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制定多元化精细化分红标准
中证金融研究院研究指出,影响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因素相当复杂,不同板块、行业、所有制企业均存在明显差异,若单纯以分红次数和盈利情况作为“应分未分”的界定标准恐有失偏颇。特别是对一些正处于业务高速发展期的企业来说,若现金分配股东获得的效益远低于公司留存以备未来投资而获得的收益,则大规模现金分红不但不利于公司的发展,也降低了中小股东的长期投资回报。
该研究院认为,应综合企业所处行业、发展阶段、所有制、财务指标等特征做精细分析判断,避免“一刀切”造成误伤。
田利辉认为,监管层应该甄别成长型公司和稳定型公司,给予多元化的现金分红比例标准,从而防止“一刀切”的强制分红规定负面影响高增长性公司的发展。此外,还需要大力加强投资者教育,打击坐庄操纵等行为,防止不良机构借助年度分红之际通过炒作送红股等方式来误导市场和掠夺中小投资者。
专家也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监管方面给出了不少建议。田利辉认为,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分红监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可以进一步提高。我国分红监管需要逐渐发展到实质性监管,重视现金分红比率背后的公司目的;应该发展到原则监管,通过监管分红行为来引导公司价值的提升和投资者保护的落实;逐步发展到市场监管,通过经过投资者充分教育和形成有效判断力的市场来监督和规范上市公司的分红行为。
潘向东建议,一是完善上市公司治理。通过契约设计和制度创新来增强公司股东对现金分红决策的参与度,对大股东权利的行使形成有效制衡,对上市公司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侵害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二是加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定期对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利润分配预案进行信息披露。三是培养长期资金和机构投资者。通过完善股市现金红利分配,推进大型蓝筹股保持高比例派现,既可以吸引长期资金入市,同时长期资金的入市又可以反过来起到长期价值投资和稳定市场的作用。
“完善相关规则、抑制可能弊端,有必要重视和处理好监管规则与公司经营自主权、再融资需求与现金支出之间的关系,抑制大股东利用现金分红进行利益输送,努力降低双重征税对公司红利政策的影响。”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建议,同时,逐步探索健全上市公司差异化的分配政策,强化披露加说明的义务,同时发挥好证券交易所、中小投服中心等的作用,切实提高对广大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朱奕奕建议,增强对“铁公鸡”公司的监管,可考虑对这类公司增加其他约束条件推动公司分红。同时,可以考虑将“分红”事宜强制纳入公司章程,规定如分红政策、分红表决制度、分红契约设计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