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法学院张志坡副教授在《比较法研究》2018年第1期发表题为《物权法定,定什么?定到哪?》的论文,学院向他表示祝贺。
物权法定,定什么?定到哪?
张志坡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摘要:我国《物权法》第5条是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根据该规定,法定的是、并且只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种类法定和内容法定是一而二、二而一的关系,其实质是种类法定;但种类法定和内容法定并列仍有其意义。物权法定并不包括、也无需包括设立方式、效力、公示方法、保护方法的法定。种类法定是三个层次种类的法定,内容法定是轮廓的法定,轮廓法定应注意把握各种物权的关键特征。轮廓法定使得物权法定中保有了一定的自治空间。地役权的灵活性存在于物权法定内部,其并非物权法定的补充。
关键词:物权法定 类型 内容 效力 公示 关键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