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诗评教授做客“南开法学名家讲坛”主讲“域外管辖与国际关系中的法律战”

发布者:李雁伟发布时间:2023-03-10浏览次数:134

(通讯员 陈禹锦、曾齐玉)202338日下午,北京师范大学廖诗评教授做客“南开法学名家讲坛”,主讲“域外管辖与国际关系中的法律战”。本次讲座由南开大学法学院胡建国副教授主持,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宋华琳教授致欢迎辞,南开大学法学院白佳玉教授、唐颖侠副教授与谈,近百名学生到场聆听讲座。

讲座开始,胡建国副教授首先向大家隆重介绍了廖诗评教授,并对廖诗评教授莅临南开大学举办讲座表示衷心感谢。

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宋华琳在致辞中对廖诗评教授的莅临表示热烈欢迎,指出廖诗评教授致力于将国际法基础理论和涉外法治实践有机结合,做到了知行合一。廖诗评教授的研究关注到了跨国法/全球法和中国法如何互动,以及中国法的域外效力等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预祝讲座圆满成功。

在讲座中,廖诗评教授介绍了国际关系中法律战的基本思路,即“共同体”对“个体”、“法律”对“政治”以及“善意”对“恶意”。关于“共同体”对“个体”,一国会倾向于指控另一国不仅违反了其对自己承担的义务,而且违反了对其他国家乃至整个国际社会承担的义务,目的是在国际社会中孤立另一国。中美双方关于中国发展中国家地位的辩论即是典型例证。关于“法律”对“政治”,国家可能将法律争端政治化,或是将政治争端法律化。投资仲裁案件中存在法律争端政治化的倾向,政治争端法律化的典型是“菲律宾南海仲裁案”。关于“善意”对“恶意”,一国往往主张另一国违背善意原则,滥用权利。

廖诗评教授随后解释了美国法中“长臂管辖”、“域外管辖”和“国内法域外适用”的含义并对此进行了区分。“长臂管辖”是美国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过程中用来确立对非美国居民的外国被告拥有属人管辖权的一项原则,本质上是一种司法管辖权、民事管辖权和对人管辖权。“域外管辖”概念比“长臂管辖”更广,包括立法管辖、司法管辖和执法管辖。“国内法域外适用”是指本国针对位于或发生在本国管辖领域之外的人、物或行为适用本国法律规则的过程,包括国内法院实施司法管辖和国内行政机关使用和执行国内法的行为。

廖诗评教授以“美国美光公司诉福建晋华、台湾联合电子案”、“爱立信诉TCL案”和“美国制裁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及其部长案”为例解释了美国长臂管辖、域外管辖和国内法域外适用的实践。针对美国长臂管辖,可采取的救济包括:(1)通过美国国内法救济(司法审查);(2)在中国提起平行诉讼进行反制。但是长臂管辖基本不可能寻求国际法救济,因为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处理的案件中鲜少有以国家为被告的情形。针对美国法域外适用的实践,如美国的国家制裁计划,可采取的救济包括:(1)通过美国国内法救济(如申请豁免和清单移除);(2)将中国法域外适用进行反制,或者;(3)诉诸国际法救济,即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如委内瑞拉在WTO争端解决机构诉美国影响贸易措施。

应对美国域外管辖的实践体现出上述法律战的三种基本思路。廖诗评教授以孟晚舟案为例,说明了法律战思路在公私对抗中的运用。在“共同体”对“个体”层面,主张美国滥用公权力干涉商业自由的做法不仅是对华为公司的打击,更是对华为产品工业链中其他公司的打击,更是向世界范围内跨国公司发出的不良信号。在“法律”对“政治”层面,将美国的做法界定为利用政治工具打压竞争对手的政治性案件,因此孟晚舟律师团队穷尽加拿大所有可能程序法和实体法进行抗辩,以展现法律对抗政治的决心和努力。在“善意”对“恶意”层面,主张美国的做法罔顾“刺破法人面纱”制度,混淆法人和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在与谈环节,白佳玉教授表示廖诗评教授的精彩讲座让大家受益匪浅。廖诗评教授介绍的有关域外管辖与国际关系中的法律战,在当下的阶段正好符合国家的需求。廖诗评教授的讲座在一定程度上厘清了涉外法治中的立法、司法、国内管辖、法律适用以及如何在法律战中强化国家的法治进程等问题。廖诗评教授从一些经典案例着手,介绍了国际关系中法律战的基本思路和背景,并且厘清了“长臂管辖”、“国内法的域外适用”、“域外管辖”等关键概念。白佳玉教授向廖诗评教授请教了两个问题:第一,是否存在一些争端,其表面上是为了维护共同体利益,实际上是法律包装下的政治争议?第二,为了维护共同体利益这一目标可以在法律战中运用,那么其边界在哪里?我们应当如何防御以及如何做好准备?

唐颖侠副教授表示,廖诗评教授精彩的讲座给我们带来了两个启发:一是问题导向。所有问题都来源于国际法实践,我们的研究应当是为了解决问题,而非仅仅局限于理论层面。廖老师对问题的分析是整体性的,运用了各个领域的理论。二是突破边界。廖老师的讲座既突破了政治和法律的界限,也突破了公法和私法的界限,还突破了国内和国外的界限。唐颖侠副教授向廖诗评教授请教了一个问题:中国在国际关系的法律战中如何更加积极主动?

廖诗评教授对两位与谈人的问题做出了回应。第一,对世义务起源于司法程序,谈对世义务必须结合《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4248条,必须进入一个具体的司法程序才是有意义的。第二,国家行使制裁和域外管辖的边界是:行使管辖的国家要和被管辖的事项之间具有真实而合理的联系。只有在具体案件和国家实践中才能将这一联系具象化。第三,我国在国际关系的很多领域大有可为,其底层逻辑和原动力应当是良好的国内治理。

主持人胡建国副教授也向廖诗评教授请教了两个问题:第一,国际经济法的根本目的是要促进私人的国际经济交往,目前美国政府在域外管辖领域通过制裁对私人进行打击,未来将会呈现一种怎样的发展态势?第二,美国行政机关在域外适用/制裁领域呈现出明显的扩张趋势,其他国家和地区有无类似的行为?中国的立场是什么?廖诗评教授认为,我国在实施域外制裁还欠缺很多技术上的建设。我国的国内市场是我们实施制裁的底气。我们不仅要注重内循环建设,更要将重点放在高水平制度开放上,这样我们的底气才能更足。现在的制裁和以前最大的区别就是不依照商业逻辑,转而意识形态化。但从公司的角度来说,最终考虑的可能仍然是经济收益。

在场的同学们也与廖诗评教授就学习和学术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和讨论。经过近三个小时的分享和讨论,本次讲座顺利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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