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5日,由南开大学法学院房地产法与破产法研究中心主办,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君利律师事务所、中天有限责任清算事务所和天津金展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破产管理人行业制度完善与房地产企业退出市场机制专题研讨会”,在南开大学法学院学术报告厅顺利召开。研讨会由南开大学法学院兼房地产法与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陈耀东教授主持,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兵教授出席开幕式并致辞,博士生导师于语和教授作闭幕致辞。市高院和滨海新区、河西区、南开区等受理破产案件法院的法官代表,来自高校院校和管理人机构、律师及金融行业的理论与实务届专家共40余人出席了会议。
陈耀东教授在开幕致辞中指出,为了认真学习,深刻理解,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天津市市委市政府十项行动,认真推动破产法更好地贯彻实施,为持续优化天津市的营商环境,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特举办本专题研讨会,旨在进一步探讨研究破产管理人制度建设与房地产企业在退市、破产清算、重整过程中亟待解决的相关理论和实务问题。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兵教授代表学院,在致辞中首先向各位到场的领导、专家、法官及其他法律同仁们表示热烈欢迎,并热切期盼与各位与会同仁围绕会议主题《破产管理人行业制度完善与房地产企业退出市场机制》进行专题研究、探讨。同时指出,目前天津正处于转型、跌代的发展节点,企业退出工作对辅助市场转型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们需要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用理论服务实践,用实践牵引理论,指导、规范企业退出机制。南开大学法学院也期盼与天津法律同仁共同参与、推动破产法理论研究。
与会嘉宾主要围绕着“破产管理人行业制度完善”、“信托计划在房产重组业务中的应用”、“主债务人破产时保证人求偿权的申报范围--以《破产法》第51条为中心”、“房地产破产案件实务操作的特殊性”等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关于“破产管理人行业制度完善建议”议题,市政协常委、国浩(天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蒋宏建律师作了主旨发言,主要研讨了以下方面的问题:第一,关于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的必要性,主要从《破产法》等相关规定,讲述了管理人制度的确立以及管理人报酬规定、管理人制度的设立意义等问题。第二,破产管理人协会的功能,重点阐述了破产管理人协会的沟通功能、信息采集、服务、监督与行业自律、履行公共事务管理以及破产法制的宣传与教育六大功能。第三,破产管理人协会的现状,主要讲述了各地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时间分布情况、地域分布情况、管理人协会分布呈现的问题以及天津破产管理人协会的现状问题。第四,破产管理人协会制度构件中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提出了切实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完善破产审判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制度、进一步提升管理人的履职能力和执业水平等完善破产审判有关工作的举措。
君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颖律师围绕“信托计划在房产重整中的应用”议题,作了专题发言:第一,介绍了近年来国内破产领域信托计划在重整中的应用情况;第二,房产企业应用信托计划的优势;第三,房产企业中的信托架构要点;第四,信托业务未来的发展趋势。张颖主任从信托财产、信托内部结构层级设置、资金测算与监管、信托计划决策及运行机制等方面对信托构架要点,与参会同仁进行深入研讨。张颖主任结合其多年来在全国范围内破产实践工作中的经验,总结出信托业务未来发展的趋势,一是回归本源,提升服务与管理能力;二是服务实体经济,风险处置服务信托发展提速。
南开大学法学院张泽嵩老师围绕“主债务人破产时保证人求偿权的申报范围--以《破产法》第51条为中心”议题进行了专题发言,主要研讨了以下方面的问题:第一,《破产法》第51条为中心”产生的疑问,对于“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和“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具体理解进行了深入探讨。第二,部分代偿情形下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范围,针对全额申报债权、就未获清偿部分申报债权、不申报债权这三种情形进行了探讨。第三,关于部分代偿情形下保证人申报债权的范围,结合《民法典》70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3条以及《破产法》第51条的规定,区别债权人全额申报、未申报、部分申报这三种不同的申报情况,对保证人能够申报债权的范围进行了探讨,建议坚持不违反《民法典》700条及《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3条的规定,同时不会发生重复受偿的债权审查原则。
中天清算事务所主任冯世凯律师,围绕《房地产破产案件实务操作的特殊性》议题作了专题发言,主要研讨了以下方面的问题:第一,从房地产企业面临的困境,多年来房地产企业面临了极大的僵局,房地产企业破产工作要面对债权人压力、建设工程施工方追索欠付工程、农民工讨薪、政府部门维稳、债务人下落不明等工作困境,严重阻碍了房地产企业的续建和有序退出。第二,房产企业财产的处置思路,破产法的应用为解决房地产企业困境开辟了一个脱困途径,根据法律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基本确立了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购房款、建设工程款、抵押权、职工债权、税款、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这种有法可依的清偿顺序,可以有效的解决房地产企业债务清偿问题,保障其有序退出。第三,购房人债权的认定。购房人购房款债权具有的特殊性,也是房地产企业破产债权核查工作的一个重要关注点和特点。
就“破产管理人协会治理以及破产业务指引”议题,金展律师事务所主任宋宁律师,结合实务进行了心得分享,提出:第一,破产债权债权类型比较复杂,管理人类型比较多,存在债权审核标准不一致等问题,建议积极推动离任的法官、专业破产工作律师参与规范债权审核工作。第二,关于制度建设问题,建议通过协会以及法官等业务指导部门,推动对破产预重整、对外股权处置、关联企业混同、债权审查规则等专业特殊的法律问题的研究的和规范,以完善相关规则和制度。第三,希望相关部门或协会能提供一些指导和培训,多一些与专家、资深法官、资深律师和年轻的法律人交流学习的机会。
天津市高院民二庭刘云龙法官围绕法院破产审判实务,与会嘉宾天津进行了相关经验分享,指出破产案件与普通案件相比在主体、程序等方面均具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第一,从主体上来说,破产受理法院、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等主体其实属于一种共同体,对于共同体概念在破产案件中的体现更为深刻,法院在破产案件中工作职能的发挥与普通民商事案件大有不同,破产案件是开庭与开会、审判与谈判、办事与办案的结合。第二,程序上讲,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程序的定位属于一种大的执行程序,而大的执行程序中涉及民商法各个阶段的内容,破产案件大多法院是进行实质性审查立案,这与普通案件的立案登记制有明显区别。《破产法》第2条中规定的破产条件,法院必须严格审查,因为破产程序牵涉太多相关方的切身利益问题。第三,天津法院对破产程序的规范研究方面,为规范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及队伍建设,2017年天津市高院重新启动了管理人名册的编制,2019年组织成立了天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2020年以后出台了管理人分级、评定、考核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管理人队伍。
围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破产程序中的特殊地位的作用”议题,华融资产天津公司张宪林先生作了主题发言,提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很多大型破产案件中都有债权,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破产领域的重要的参与方,有着众多的身份。从前期债权收购到后期资产处置都能发挥重要作用,对债权债务梳理、资产重组、债权收购、配资、投资人的引荐、资产盘活。华融总公司非常重视破产业务相关工作,公司内部也下发的破产业务指引,进一步规范我们内部的破产业务工作,作为破产领域重要的参与方,华融可以及时获取市场信息,高效处理相关业务,期待未来与各位破产领域的专家学者开展更多的合作与交流。
围绕“小额债权人权利保护问题”议题,滨海新区法院蒋力法官与君利律所张颖主任进行了沟通探讨。
法学院法史研究室主任、博士生导师于语和教授作了闭幕致辞。于教授在致辞中总结了本次研讨会的三个特点:第一,本次研讨会的召开是春夜喜雨恰逢其时。在全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十项行动的战略部署的时间节点上,我们研究讨论破产管理人行业组织的构建、良性运行、企业破产重组、清算等企业退出市场机制的这个途径、方法和保障,特别是研究房产企业的退出机制,这对于市场主体的吐故纳新浴火重生,对于天津市营造良好的这个营商环境以及经济可持续发展,筑巢引凤起到了巨大的作用。第二,有的放矢操作性强。本次研讨会主要针对破产实务工作,特别是房产企业破产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开药方。于教授对各位与会嘉宾的发言进行总结赞许,指出了本次会议中来自不同的岗位,不同的职业,不同的视角的嘉宾对管理人行业自治建设、破产案件实务操作、相关法律法规理解适用等问题的深入分析。虽然时间很短暂,但是取得了十分良好的成果。最后一个特点是紧密合作,相得益彰。作为双一流的大学的法学院,秉承着走产学研相结合的重要理念以及学术结合的办学宗旨,全力支持天津市的地方经济发展及社会现代化建设。本次研讨会的成功举办,开了一个好头,创造了良好的契机。实务界的朋友们传经送宝对促进学院的教学科研起到了巨大作用。希望将来天津市法学会的破产法研究学会能够落到南开大学法学院,南开法学院定举全院之力,提供好服务及载体,希望以后能有更多实务界和学术界的交流机会和平台,我们也真诚的希望以后得到实务界朋友们的更多支持,也愿意为天津市的破产管理人行业建设和破产法制建设献力献策。
通讯员:林陶泽
审核:周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