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研讨会顺利举办

发布者:李雁伟发布时间:2023-06-24浏览次数:42

2023427日下午,由南开大学法学院司法与人工智能研究中心主办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研讨会顺利举办。研讨会由司法与人工智能研究中心主任王彬教授主持,来自高校、社科院、法院、检察院、律所、法律科技公司的近30位各界专家学者与会,共同探讨了目前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监管的理论挑战和现实需要,对《办法》形成了全面、深入、具体的修改意见。各位专家学者的发言内容摘要如下,具体内容后续将在公众号“数智法苑”的会议实录部分放出。

主持人王彬教授宣布研讨会正式开始,并提出法律在技术发展中的功能与定位、立法技术和立法语言是否科学规范、规定是否逾越立法权限、规定在技术上是否具有合理性四个讨论视角。

天津市津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王申青律师进行开幕致辞,指出在人工智能技术革命的背景下,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规制和管理对促进我国人工智能技术的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希望以本次研讨会为契机,促进津瑞律所与南开大学法学院司法与人工智能研究中心的进一步合作交流,打造法律教学与司法实践互动平台和复合型人才培养平台,共同促进法治建设,为人工智能健康稳步发展贡献力量。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陈兵教授为大会作基调发言。陈兵教授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的定义及发展现状、权属状态出发,提出应当坚持建设可信可控可容的监管思路,助力AIGC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对于《办法》的具体条文,陈兵教授提出了增加服务提供者的提示义务、为开发者提供避风港条款、区分AIGC生产者和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完善安全评估和数据备案等相关监管制度等建议。

会议第一单元,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志松所长深入分析了《办法》的规范目的、规范背后的价值和立场。对于规范本身,刘所长认为需要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定义和适用范围,进一步讨论本办法与上位法的衔接问题,明确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提高《办法》的可操作性。总的来说,对AIGC的规制可以先从实施意见开始,逐步进行细化、系统化立法;在《办法》中应更多地体现引导、治理和促进的态度,促进数字经济和新技术的发展。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委员、第三检察部主任施长征博士举出了人工智能影响司法实践和日常生活的实际例子,深入浅出地说明了对生成式人工智能进行监管和规制的必要性。施博士提出,人工智能的发展需要始终确立人的价值主体地位,坚持人民主体的原则,在提供立法意见的过程中充分体现民意。

南开大学法学院王瑞雪副教授提出,在人工智能发展现状尚不明朗的情况下,可以更多采用包容审慎监管的思路,暂时先通过鼓励行业规范的形式,或者行政机关先发布指导性规范的这样的形式来出台相关规范。而从《办法》的微观立法技术角度,应当进一步明晰内容生产者和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分配。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白俊勇法官指出,生成式人工智能所生成的结果并非客观真实,而是一种基于算法的数据真实,这导致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存在价值方面的风险;因此,生成式人工智能需要依照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上位法进行数据合规治理,从技术和法律的层面完善对生成内容的审核和问责。

上海锦天城(天津)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民律师认为,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管理办法应当定位为促进法而非规制法,从而支持和保护新兴技术的发展进步。对于《办法》中的具体条文,李律师提出了对第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的修改意见,并认为应当增加关于数据合规和跨境数据传输的规定。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学院讲师孙世超老师认为,《办法》法调整对象与监管环节复杂多样,应当对其进行分章拆分,优化条文结构。孙老师还对《办法》的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具体规范分别提出了详细缜密的立法建议。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天津知识产权法庭审判长杨学秋法官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出发,对人工智能主体的民事法律地位、人工智能立法的体系化、人工智能商业模式、社会治理评价规范和法律的衔接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南开大学法学院讲师崔雪炜博士从立法技术和立法语言的角度对《办法》的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的内容提出了具体意见,明确了《办法》规制的正当性基础,进一步增强了《办法》的可操作性。

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冷醒龙律师结合实务经验,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应用场景、功能和可能的风险进行了构想,对《办法》实施后的实践运行情况提供了参考。

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助理孙准旭法官认为,目前的《办法》过于苛刻,不应当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真实性”赋予不切实际的过高要求,而应当最大限度地保障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做到七分支持和引导,三分规制。

第二单元首位发言人天津师范大学社科处副处长尚海涛教授总结认为,国家机关对新技术总体上采取审慎监管的态度,对人工智能的监管也同样在合理的范围内,主要侧重打击虚假信息、侵犯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的问题等。对于人工智能平台和企业来说,不应当盲目增加合规成本,而要促进社会规范层面的自我规制。

南开大学法学院张志坡副教授认为,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监管需要明确立法的定位、原则问题和伦理问题,《办法》的修改应当反应整个文明社会的共识,尊重人的价值和主体地位,考虑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

天津万合伟业公司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孙刚从科技企业的角度出发,认为国家出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应当更加谨慎:AI作为未来数字化社会的基础设施,应当将其放到整体的国家数字化社会治理的的大范畴下考虑,在国内产业发展尚不完善时过早地进行严格监管可能会降低产业发展速度。

天津瀚海星云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振元总经理认为,人工智能是一种没有价值属性的工具,可以创造价值也可以带来负面影响,因此要在保障底层研发的基础上适当监管,具体表现为肯定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确保人工智能产品训练数据集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两个方面。

南开大学法学院谢晴川副教授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分享了关于《办法》的意见。谢晴川副教授指出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中的立法技术问题,从专业的角度给出了相应立法建议。

天津吉贤律师事务所李邠彧主任提出,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类的产品应当区分人群、场景和用途,设立适当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和身份认证机制,防范人工智能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

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利锋律师认为,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规制应当区分具体行业和领域,借助行业规范等软性立法来对人工智能行业进行前期引导。此外,对于人工智能还应当进行分级分类的管理,设置不同的准入门槛,具体划定侵权责任分配。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天津)的张欢律师认为,人工智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是个人隐私的泄露,因此,在《办法》中应当对主体的限制和资格的审查方面作出更细致的规定。在企业内部也应当进行合规管理,从源头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张欢律师还对《办法》的立法技术和法律语言逐条提出了修改建议。

天津自贸区渤海调解评估院、环渤海金融研究院刘瑞院长以金融领域的监管作类比,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规制应该以行业协会、商会的规则和标准的规范模式来进行试点,让市场作为监管的主体。

天津市信用协会刘以沫副会长结合实务经验,对《办法》在实践中的可能影响进行了说明。在立法层面,《办法》的出台需要起到规范行为,引导市场发展和促进技术发展的作用,为此需要留出行业的发展空间,推动数字产业商业模式成熟。

会议的最后,司法与人工智能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高通副教授进行大会的总结发言。高通副教授指出,本次会议不仅是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立法技术、立法语言、立法目的等各方面问题进行的一次全面探讨,也是在这一社会高度关注的新兴领域中向外界发出了“天津声音”、提高了本地的话语权;结合产教学研各领域进行了深度的交流和头脑风暴,最终提出了很有见地的对策建议。

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张军权主任的闭幕致辞由张利锋律师代为发表。张主任感谢了南开大学法学院前瞻性地引领大家为立法工作建言、感谢各位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家以及相关法律从业者积极进言献策,并表达了各界法律人继续共同推进法治实践的美好祝愿。

参与本次研讨会的各界专家均提出了新颖独到的观点,为人工智能法律规制提供了新的思路。在经过总结加工之后,研讨会内容将形成书面意见呈递中央网信办,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贡献法学力量。


通讯员:董焱焱

审核: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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