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宋华琳教授在《社会科学》发表文章
我院宋华琳教授在《社会科学》发表文章《可接受风险理念下行政规制的法律改革》。文章认为,在晚近的国家治理中,风险规制日益成为政府工作的核心目标之一。安全保障与风险预防固然是重要的法律价值,但在公共卫生、环境等领域,行政对社会风险的过度预防,可能导致规制政策的成本收益失衡,甚至过度限制个体权利,进而影响经济社会发展。为避免行政规制落入“泛安全化陷阱”,亟需在行政规制的法律改革中引入可接受风险的理念,并将可接受风险水平作为行政规制的限度。将可接受风险理念法理化,既具有宪法根据,也有私法基础。在可接受风险理念的指引下,行政机关应当被定位为社会风险管理的辅助者,并且负有积极协助市场主体追求公共利益的职责。在制度层面落实可接受风险理念,需要在规制立法中构建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健全“受规制的自我规制”体系,并进一步完善风险交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