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宋华琳教授在《学习与实践》发表文章

发布者:李炳通发布时间:2024-10-17浏览次数:10

我院宋华琳教授在《学习与实践》发表文章

我院宋华琳教授在《学习与实践》发表文章《人工智能体执法并承担执法责任的可能性》。文章认为,人工智能体执法正成为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表现,将会对以人的行为作为逻辑底色而建构的法律秩序形成冲击。人工智能体或许可以拥有有限的法律人格及有限的责任能力,并为一般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却可能面临执法权行使正当性与执法能力不足的困境。因此,人工智能体不适宜执法或行使公权力,只能承担事务性公务,其执行公务引起的责任可由人工智能体自身、供应商以及行政机关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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