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宋华琳教授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发表文章
我院宋华琳教授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发表文章《药品执法领域的行刑反向衔接》。文章认为,《药品管理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了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反向衔接机制,这是刑法谦抑原则的生动体现,也是规制金字塔理论的应用,更是基于违法阻却事由和法益衡量的考虑。在进行反向衔接时,需判断在药品安全领域,哪些情形构成“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这需考察《刑法》《刑事诉讼法》中的一般规定,还需以药品行政法律规范及行政处理为基础,且需合理认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等不确定法律概念。行刑反向衔接审查时要审查是否有明确的行政处罚依据,有无适格的行政主管部门,涉案行为是否仍在追责期限内,涉案行为是否已被处罚或可不予处罚。应厘定药品行刑衔接反向移送程序,完整移交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后续处理决定,进而推进行政规制治理与刑事司法治理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