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宋华琳教授在《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发表文章

发布者:李炳通发布时间:2024-10-17浏览次数:10

我院宋华琳教授在《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发表文章

我院宋华琳教授在《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发表文章《标准规制与企业的标准合规》。文章认为,企业的标准合规是践行守法义务的需要,体现了行政规制与自我规制的结合,体现了合规与创新的结合。企业有义务适用强制性标准,鼓励但不强制企业执行推荐性标准,在特定情形下,企业有义务适用推荐性标准。企业通过参与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活动,通过参与标准的起草和征求意见程序,来参与标准制定过程。企业标准与行政标准构成了多元交叠的标准体系;企业标准水平应不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可以高于推荐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企业应遵循企业标准;还应通过设立标准化机构,配备内部管理人员,践行企业的组织化保障义务。企业通过评估标准合规风险、开展自检等,建构标准实施的评价与持续改进机制,从而践行学习型行政法与实验主义治理,推进标准合规制度的动态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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