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李蕊轶副教授在《中国法律评论》发表文章《论法律保留原则对授权改革试点立法的约束》。文章认为,作为授权立法的新形式,授权试点也应受到法律保留原则的约束。法律保留包括“授权行政、授权明确、授权禁止”三层递进的规范结构。在“授权行政”层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包括创制性试点在内的授权试点必须具有法律依据。没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被授权机关不得制定试点办法。在“授权明确”层面,授权决定中的“目的”“原则”“范围”“期限”“暂时调整的法律”明确性有待提高。在“授权禁止”层面,全国人大不得授权任何机关暂时调整适用宪法规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就绝对保留事项开展试点,但以加强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程序事项为限,不得涉及实体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