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邹兵建副教授在《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发表文章《刑法因果关系的基本问题》。文章认为,以往学界很少关注刑法因果关系的基本问题,从而导致对刑法因果关系的理解存在整体性的偏差。刑法因果关系的基本问题由刑法因果关系的适用范围、司法功能、学说使命、判断模式、成立标准五个问题组成。从罪名类型的角度看,所有在犯罪成立条件或量刑条件中包含实害结果的罪名都需要考察刑法因果关系;从案件类型的角度看,有且只有那些发生了实害结果的案件才需要考察刑法因果关系。刑法因果关系既可能影响定罪,也可能影响量刑,其司法功能具体体现为六种不同的情形。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学说的使命是为刑法因果关系三段论模型确定大前提的内容,即为刑法因果关系设置妥当的成立标准,而非查明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事实关联。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应当采用“先归因后归责”模式,这种模式能够兼顾刑法因果关系的科学性与规范性,可以避免将事实判断与规范判断混为一谈。刑法因果关系的成立标准是多元的。更为确切地说,结果归因的成立标准是一元的,而结果归责的成立标准是多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