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南开大学第四届本科生体质测试大赛的通知
各学院:
为积极推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27号),进一步推动学校体育改革发展,促进学生身心健康、体魄强健,营造良好运动氛围,现决定举办第四届本科生体质测试大赛。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
1.主办单位:南开大学体育工作委员会
2.承办单位:体育部
3.协办单位: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团委
二、大赛时间和地点
2019年4月14日(周日)下午八里台校区1号馆和体育场;4月21日(周日)下午津南校区篮球馆和理科体育场(各学院到场测试时间见附件2)。
三、大赛测试内容
根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设定以下大赛测试指标(每人须测满8项,否则不予记录成绩):
(1)身高(2)体重(3)肺活量
(4)坐位体前屈(5)立定跳远(6)50米跑
(7)1000米跑(男生)/ 800米跑(女生)
(8)引体向上(男生)/ 仰卧起坐(女生)
注:1.身高、体重、肺活量、坐位体前屈、立定跳远、仰卧起坐(女生)在馆内测试;50米跑、引体向上(男生)、1000米跑(男生)/ 800米跑(女生)在体育场测试。
2.参赛学生中如有正在选修体育课程的须同时在体育场完成“实心球”项目测试。
四、参赛办法
1.参赛资格:南开大学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不含港澳台和留学生)。
2.以学院为单位报名参赛,每个学院一、二、三年级学生按照男、女学生总人数的各10%报名参赛,四年级(医学院五年级)学生按照男、女学生总人数的各5%报名参赛。如学院人数较少则四舍五入后取整数参赛,最少1人参赛。材料学院分配名额如下:
学院名称 | 年级 | 男生 | 女生 | 总人数 |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 2018 | 8 | 3 | 11 |
2017 | 7 | 3 | 10 | |
2016 | 6 | 4 | 10 | |
2015 | 3 | 1 | 4 | |
共计 | 24 | 11 | 35 |
3.有意报名的同学请于3月25日之前填写问卷。
https://www.wjx.top/jq/36402371.aspx
4.各学院报名时请报领队1人(注明姓名、职务、手机号)。
5.材料学院测试时间:4月21日(周日)下午2点。
五、大赛测试办法
1.各学院根据大赛安排的测试时间和顺序前来参赛,由领队带领集体检录,提前20分钟检录,点名不到者,视为弃权,测试当场如更换测试成员须出示学院证明。
2.学生参加大赛测试时需携带本人校园一卡通(同时携带身份证和学生证,且两个证件头像清晰),在检录处刷一卡通后进入测试场地。不带一卡通者将不能参加测试。特殊情况由学院开具相关身份证明。
3.所有大赛测试项目仅测1次。如测试中不按项目标准测试动作和要求完成测试的学生,裁判提醒2次以上仍不听劝告者不计成绩,将立即取消该项比赛资格,以零分计。
4.参加大赛的每位学生须完成全部八项测试内容方能记录总成绩(实心球成绩不计入测试赛总成绩)。
5.参加本届体质测试大赛的成绩可作为2018-2019学年度体质测试成绩替换备选,二者取总分最高成绩计入学年度体质测试成绩单。
六、大赛奖励办法
1.团体:取各学院完成全部八项测试内容的学生总分除以各学院应报名人数的相对值的前六名,颁发团体奖牌。
2.个人:对完成全部8项测试内容的学生个人设立达标“总分优秀奖”和“单项成绩奖”。对参测成绩总分达到“优秀”的学生均给予奖励,单项成绩(立定跳远、引体向上、仰卧起坐、800米、1000米、50米)前10名的学生予以奖励。
3.评选“最佳组织奖”6名(含参赛情况、测试完成情况、学生测试中文明素质表现等)。
七、其它事宜
1.时间如有变动会在体育部微信公众号“南开体育之声”进行通知。
2.本规程最终解释权归南开大学体育工作委员会。
3.联系电话:83660360
体育部
2019年3月21日
附件1
参赛注意事项
一、遵守比赛时间,提前20分钟检录,点名不到者,以弃权论。
二、测试当场如更换测试成员须出示学院证明,只接受因身体伤病和客观事务不能到场而导致的成员更换,并且替换的成员必须是本学院学生。运动员资格必须符合规程要求,不得冒名顶替。
三、服从裁判,尊重裁判。服从大会工作人员的管理,为测试营造“文明、团结、互学、共进”的和谐氛围。
四、必须穿运动鞋和运动服参加测试。
五、不要随意在场内丢弃垃圾和杂物。
六、请保管好随身物品,不要将物品遗留在场地或座位上。
七、如发生紧急情况不能正常测试,请大家听从工作人员的统一指挥,迅速有序地撤离场馆。
八、请各学院组织好参赛学生的赛前训练,做好学生健康状况调查,排除身体状况不适的同学参加比赛。
九、学生在测试当场如遇身体不适请立即停止测试并告知领队和工作人员。
十、在测试过程中如发现有替测等违规行为,将对替测者、被替测者给予通报批评,纳入诚信记录,情节严重者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