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社会转型过程中,中国城乡家庭在以往核心化、小型化的基础上,因成员出外上学、谋生增多,特别是劳动年龄成员大量外出就业,不完整家户形态明显上升。与此同时,父母和已婚子女不仅同地分爨普遍,而且异地生活逐渐突出。单纯对家庭或家户进行考察难以将其新变动及其问题反映出来。通过对家庭、家户和家(直系组家庭)兼顾性研究,可较全面地认识近亲属所组成的个体家庭、家户状态和特征,把握相互间的关系质量及问题,为家庭有关公共政策的制定、调整和改进提供依据。
家庭、家户和直系组家庭的现实表现及其问题
中国的家庭一向有多种认识和观察视角,或侧重亲属组织,或关注居住生活单位,还有的兼而有之。在当代家庭研究中,为了有所区别,侧重亲属组织的考察往往将家庭定义为个体家庭,或简称为家庭,基于后者的研究则视其为户,或称家户、家庭户。还应看到,在实际生活中,家庭、家户这两个概念并不能满足人们对家庭分析的需要,父母和已婚子女分居另爨往往被视为两个及以上家庭或家户,仅从单个家庭或家户角度考察,则无法将两者之间存在的功能关系表现出来。为此笔者提出将近亲属所建立的两个及以上生活单位进行整合的概念——直系组家庭。
那么,就当代而言,家庭、家户和直系组家庭的状态是什么?有哪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在此以调查数据为基础,结合经验认识,做一初步考察。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大中专教育的发展,家庭人口的空间流迁频度明显提高。一方面家庭成员获得更多就业和学习机会,另一方面家庭自身形态的不完整程度也在提高。
与2000年相比,2010年农村家户成员出外比例提高约10个百分点。从中可见,家户成员长期外出直接增大了不完整家户的构成比例。2010年残缺家户和隔代家户长期出外成员超过80%。夫妇家户、单亲家户、二代直系家户长期出外成员超过40%。其结果是这些家庭成员之间的日常互助合作功能降低。特别是老年人独居比例进一步提高,生活自理能力下降者得不到子女的及时照护,更多的未成年人在婴幼儿时期和义务教育阶段生活于隔代家户之中。父母在子女成长的重要阶段处于缺位状态。
当代家庭多分解为以婚姻单位为基础的小家庭,在此基础上又因出外上学、工作成员增多,小家庭进一步形成不完整的家户。亲代和已婚子女则在以往同地分爨异居增多的基础上,进而出现地域分割。客观上,家庭和家户功能、直系组家庭各单元之间的互助功能均有弱化,并表现在抚幼、养老等行为上,进而会影响民众的家庭生活质量。无论从当下还是长远看,这不仅是值得关注的家庭问题,而且与诸多社会问题密切相关。
家庭、家户和家视角的公共政策建议
家庭、家户和直系组家庭虽属于私人关系领域,但在当代,其中问题的产生如家庭、家户因成员外出而导致的缺损现象和基本功能弱化,虽是社会转型阶段不可避免,但也与户籍制度、教育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所存在的地区差异等有关,这都需要政府通过制度改进或公共政策建设加以解决或缓解,当然家庭成员自身的努力也不可忽视。在此主要从公共政策角度提出建议。
一是社会福利政策制定应兼顾家庭、家户和直系组家庭。中国当代与民众生活、生存有关的社会福利政策不断推出,这些政策都需要有一个落实载体。那么,应以哪种形态的家庭、家户和家为对象呢?笔者的思路是,应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是政府相关部门从“分”的视角着眼采取措施,注意制定和实施有差别或有侧重的家庭政策。基于社会福利、财政补贴和困难救助等的家庭政策应以个体家庭为落实对象。家户是实际在户内生活的亲缘和非亲缘关系成员所组成的同居共爨单位,它应成为城市社区和农村村落对居民实施日常管理的依托。二是从“合”的视角进行引导,实施具有兼顾意义的综合性家庭政策。本质上,家庭、家户和家(直系组家庭)成员主体均为具有血缘关系、姻缘关系和收养关系者。家庭政策不因其“分”而忽视其“合”。而从“合”的角度看,家(直系组家庭)是个体家庭、家户的组合,一些公共政策若由此着眼和推进,整体效果将会表现出来。
二是借助直系组家庭理念将亲子、亲女代际功能关系落到实处。直系组家庭的分析模式强调家庭形态与代际关系考察相互结合,按照其理论,已婚儿子和女儿均与健在父母构成直系组家庭关系,这一认识也符合当代法律和政策要求。在民间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村,有儿有女之家,仍采取男娶女嫁的做法,代际功能关系虽较传统时代有变化,但仍以亲子为主、亲女为辅。因而,这需要政府和社会组织不仅从政策上宣扬男女平等主张,还应从家庭和代际功能关系上向民众灌输亲子之间、亲女之间义务、权利和责任平等,增强子女履行义务的意识,维护亲子、亲女应享有的财产继承权益。
三是增强从直系组家庭角度认识家庭养老问题的意识。要关注亲代与已婚子代异地居住现象,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努力通过改进公共政策加以解决。城市少子化、独子化下长大的一代出外上学并在外地城市就业定居比例提高,中老年父母“空巢”家庭增多。这使近亲成员聚居一处、分居一地的“生态”环境开始发生深刻改变。政府和社会部门在考察民众生存状况时聚焦于直系组家庭,才可对其中各个单元家户的区域分布以及不同年龄组直系成员的聚集、离散状况有所把握,找准问题所在,为家庭养老制度的完善提供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如增强村庄、社区层级的医疗服务建设,解决老年人就医不便问题;通过引进商业服务,缓解身边无子女老年人购物困难。
四是人口普查应将家庭常住人口和在外人口均纳入调查。由于1964年以来的人口普查没有出外半年及以上家庭成员的基本信息(仅有出外人口数量信息),无法借此认识家庭的类型结构等,只能知晓调查时点的家户结构,并且难以对家户成员的分离原因有具体认识。在家庭成员出外上学、就业日益普遍的当代,仅调查一定时间范围内在户内生活的成员显然是不够的。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查时曾将调查时在本户生活者和本户人口临时外出者登记为常住人口;本户人口外出工作学习不在家住宿者(主要指在外工作、入伍和上学等长期不在家居住者),登记为在外人口。这是可取的做法。故建议今后的人口普查恢复常住人口和在外人口两种登记方法。
五是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亲属关系认识要契合。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家庭成员为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而近亲属的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除配偶和兄弟姐妹外,其他为父系和母亲的直系亲属,可以说这些近亲属均在直系组家庭所涵盖的范围内。直系组家庭则可把这些近亲属整合为一个分中有合的亲属团体,使彼此意识到责任、义务、权利和亲情所在。这也需要相关政府机构及社会组织增强向民众灌输的力度,特别是使近亲属中已经成年的子辈、孙辈具有对年老父辈、祖辈履行责任、义务的意识。
(作者为南开大学历史学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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