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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兵:加快推进互联网经济法治建设
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11月17日8版发稿时间:2020-11-25 16:15

  陈兵

  互联网作为划时代的产物,近年来全功能接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在不断创新信息通信技术与数字数据技术深度融合的同时,更深刻地影响和改变着新时代“三新”(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经济模式下我国经济社会的生产组织结构和人民群众的生活行为方式。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以互联网经济为基础形态和核心设施的各类无接触经济、在线经济异军突起,为全球疫情防控、应急救助、物资供给以及复工复产提供了重要路径和有力支撑。互联网经济正在引领和加速我国经济社会迈向新阶段。

  当前,法学界特别是民商法学界对互联网经济法治建设中呈现的若干问题作出了有限度的回应,毕竟对互联网经济这一新兴事物的发展还需时日予以观察,特别是对由科技创新引发的法治变革更需要抱持一种审慎的态度。但可以预见的是,未来法治的发展与变革的第一推动力将源于信息通信技术和以数字数据技术为底层技术的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发展和广泛适用。互联网经济法治作为未来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亟待投入更多时间和精力予以系统深入研究的现实问题。

  对互联网经济法治展开深入系统的研究,不仅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积极回应,更是为我国参与全球数字经济竞争提供重要的法治理论与实践方法的支撑。互联网经济法治建设不仅关乎国内经济法治,更涉及国际经济法治,其建设和发展应立足国内现实,面向全球发展,搭建多层级、多元化、多样态相统合的系统化和一体化的法治架构,从定位、定向、定则三个维度明确我国互联网经济法治化发展的主要方向和基本通路。

  第一,以加快互联网经济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规则体系建设为定位。历史经验表明,市场竞争越充分,越能充分发挥各项市场要素的价值和潜力,为各类市场主体的发展提供更好的市场环境,只有法治化的市场环境才能使竞争机制的效用最优。然而,市场经济作为竞争经济,其本身却不具备维护市场公平自由竞争的内在机理;相反,处于竞争压力下的经营者为了摆脱竞争,总是想通过联合或其他外部行为的方式谋取垄断地位,以达到限制、排除竞争或不正当竞争的目的。此举在国际激烈竞争领域更加明显,其中以数据数字技术为依托的互联网科技行业尤甚。

  为此,2020年7月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并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草案作为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一部数据基础性法律,其中第十条明确积极开展数据域外交流等数据跨境流动活动、第二十四条明确本法适用的域外效力、第三十三条规定境外执法机构调取境内数据的程序,凸显了我国作为“数据大国”对数据跨境流动进行法治构建的决心。当前,构建互联网经济的宏观制度应立基于市场化、法治化与国际化三者的有机统一,充分利用已出台的《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及正在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制度,全面塑造能够适应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数据规则体系。

  第二,以营造互联网经济创新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定向。互联网时代悄然而至,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以及算法等原本属于数字计算科学的专业术语变成社会和网络热词,一时间朗朗上口。这背后所带来的是信息通信技术和数字数据技术的广泛适用,是对市场主体间传统的生产、经营及消费关系的颠覆性影响。特别是5G的正式上线和人工智能算法的广泛使用,为数据的高速传输和深度挖掘提供了核心基础设施和关键计算方法,极大提升了市场的数字数据化和数字数据的市场化进程。当前,基于数据收集、分析、加工、分享等与数据相关行为而产生的数据权属确认和数据权益分配问题,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呈现相关制度供给不足和实施乏力的弊端。然而,由此引发的数据垄断及妨碍创新等问题已然出现。如何建立健全数字场景下利于创新激励和公平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成为当下亟待回应的问题,亦是大力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关键所在。

  从长远发展和未来市场竞争研判,全球经济发展越来越依赖于创新,特别是具有原创性的基础关键领域的科技创新。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尤为密切,科技越创新,市场越发展,竞争越充分,对国家发展与安全的贡献越大。然而,从当前全球数字市场的即期效果看,对创新保护的绝对化甚至是过度化,容易引发滥用创新机制导致对市场公平自由开放竞争秩序的扭曲甚或破坏。因此,在落实互联网经济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基本定位之上,需始终秉持法治主线进行中观层面的制度建设,积极创设协调创新与竞争平衡发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要对标国际主流数字商业规则与技术标准,求同存异、互利共赢,开展高端技术领域跨国合作,坚定不移地贯彻互联网经济发展的中国路向。

  第三,以建立互联网经济事前审查与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为定则。聚焦保障互联网经济创新竞争协调发展的具体法治举措,应以“事前公平竞争审查”与“事中事后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相结合为体系原则和行动守则。

  其一,以公平竞争审查作为事前预防和矫正措施,助力简政放权,降低各类不合理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助力互联网经济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破除制约数据市场要素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的各类障碍。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在以“新基建”为代表的大型数字化社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嵌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营造公平自由开放的互联网行业良性竞争环境,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准入,充分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助力国内产业链条与居民消费的云端升级。

  其二,以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强化事中事后市场监管的力度与效度。当前,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持续推进下,简政放权改革和负面清单制度已经得到普遍认可,市场准入环节的行政审批事项被大量削减,在放宽市场准入、激励各类市场主体积极从事经营活动上取得了不错的实效,全社会创新创业激情和动能在很大程度上得以释放。然而,各类新兴经济业态的出现,特别是数字数据科技引发的新型商业模式,为国内外市场监管制度带来了不少挑战,也引发了一些现实的和潜在的监管风险及危害。故此,我们应从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出发,做好动态监管、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在大力推进简政放权的同时,平衡好“放”与“管”的比例,科学合理做好事前审慎监管与事中事后精准监管的衔接,及时吸纳跨境互联网领域执法经验与司法案例,为维护我国互联网经济市场竞争秩序和保障国家数字主权设置法治依据与行动准则。

  (本文系天津市教委社科重大项目“天津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经济法治保障”(2019JWZD20)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编辑: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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