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南开学报》2017年第2期
摘要:中国古代的名辩思想,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其视域重点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从其自身的发展演变来看,中国古代名辩思想大体可以分殊为“命名辨物”的名实视域,“名分大义”的刑名视域、“才性物理”的名理视域、“言意之辨”的言意视域等。在这些不同的名辩视域中,逐渐形成了一种“辨名析理”的名辩方法。这种方法也影响到宋代,理学家运用这种方法,重视剖析“名义界分”,强调名与名之间的区别于联系,并以此作为推理方法的依据。近代学者曾将“辨名析理”与“逻辑分析法”相联系,并试图运用这种方法改造中国传统思想。如何评价这种改造并反思传统名辩方法的特殊性,是时代赋予的课题之一。
关键词:名辩思想;视域分殊;辨名析理;特殊性
中国古代名辩学作为世界三大逻辑传统之一,经过百多年的争论,对于它究竟是什么,应该怎样界定,如何认识,如今已经有了基本的共识。近来又有中国哲学史学者从视域分析的角度,认为名辩学“是由诸多视域分殊支持的,它们承担着名辩论的指向所在,是名辩论得以运行的基本对象视域”[①]。这无疑也是一种新的研究视角,由此出发,我们或可对中国古代名辩思想有新的认识。
一、中国古代名辩思想的主要视域分殊
视域就是“看视的区域,这个区域囊括和包括了从某个立足点出发所能看到的一切”[②]。从中国古代名辩思想的发展脉络来看,名辩思想包含着诸多对象视域,正是这些分殊视域的支撑,才形成了中国古代名辩思想。中国古代名辩思想大体可以包括“命名辨物”的名实视域,“名分大义”的刑名视域、“才性物理”的名理视域、“言意之辨”的言意视域等。
1.“命名辨物”的名实视域
从“名”的指称功能来看,它首先是用来辨别区分事物的,“名,明也,名实事以分明也”(《释名·释言语》)。从“名”的发展过程来看,它主要经过了“自命”和“他命”阶段。所谓的“自命”就是“名”仅仅是自我指称,“名,自命也。从口、夕。夕者冥也。冥不相见,故为自名”(《说文解字·口部》)。亦即“名”由口、夕字组成,夕者傍晚昏暗,人与人相互看不见,通过“口”说出自己的名称以免碰撞。后来,“名”的使用范围进一步扩大,成为人们交流沟通的重要媒介,“名”具有了辨别的功能,以实现对于事物的认知,“黄帝正名百物,以明民共财”(《礼记•祭法》)。
应该说,中国古代文献中给物命名最典型的当属《尔雅》,“若乃可以博物而不惑,多识鸟兽草木之名者,莫近于尔雅”(《尔雅•释诂》)。《周易》也提出了“当名辨物,正言断辞”的名学思想,“夫《易》,彰往而察来,而微显阐幽,开而当名辨物,正言断辞,则备矣。其称名也小,其取类也大,其旨远,其辞文,其言曲而中,其事肆而隐。因贰以济民行,以明失得之报”(《周易·系辞下》)。强调了“名”的辨别事物的指称功能。
先秦名家重视对于“物”的理解,他们通过对“名”的研究来“辨物”,“他们的思想都具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注重对‘物’进行考察和分析,尹文主‘别彼此’,惠施行‘历物’,公孙龙则强调‘物、实、位、正’。这一特征与儒、墨、法诸家‘治世’的思想取向相反,与道家‘避世’的主张相异,而是‘治物’以求知,构成了先秦文化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③]。对“物”的关注是以“名”的探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如管子“‘物固有形,形固有名’,此言不得过实,实不得延名。姑形以形,以形务名,督言正名,故曰:‘圣人’。‘不言之言’,应也。应也者,以其为之人者也。执其名,务其所以成之,此应之道也。‘无为之道’,因也。因也者,无益无损也。以其形,因为之名,此因之术也。名者,圣人之所以纪万物也”(《管子·心术上》)。亦即,物自体本来有它一定的形体,形体本来有它一定的名称,名称不得超出事物的实际,实际也不得超过事物的名称。从形体的实际出发说明并确定名称,据此考察、规正名称,所以叫作圣人。不由自己亲自去说的理论,为应。所谓应,是因为它的创造者是别的人,抓住每一种名称的事物,研究它自身形成的规律,这就是应的做法。不用自己亲自去做的事业,为因。所谓因,就是不增加也不减少。是什么样,就给它起个什么名,这就是因的做法,名称不过是圣人用来标记万物的。“命名辨物”的名实视域即成为中国传统名辩思想的基本分殊视域,由此而展现出来的对“名实”关系的探讨,成为中国传统名辩思想的重要内容。
2.“名分大义”的刑名视域
自然领域需要“正名百物”,人类社会领域也需要“名”的划分。因为,社会文明的发展是一个从混乱走向了有序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与人之间需要一种伦理秩序,需要对于人的社会地位或者身份进行界定。这就形成“名”与“分”的结合,表明人类社会需要“明名分”。“中国思想总是因万物之然而各定以名,因名而见理,因理而有秩序,于是治乱乃得判分。”[④]因此,中国古代名辩思想中“名分大义”的刑名视域是不可或缺的,即所谓“修名而督实,按实而定名。名实相生,反相为情。名实当则治,不当则乱。名生于实,实生于德,德生于理,理生于智,智生于当”(《管子•九守》)。
春秋战国是一个“名实相怨”(《管子•宙合》)的社会动荡时期,“名实相怨”必然会产生名实问题的讨论,先秦诸子都关注“名实”问题是有其历史原因的。在“思以其道易天下”(章学诚《文史通义·原道》中)的诸子那里,作为社会政治领域的“名实”,其“实”当指社会现实,其“名”则预设了改变社会现实的各种“道”。这种“道”中显然包含了“名分大义”这一层含义。
这一含义下的名学思想在诸子中都有所体现,而儒家尤甚。如孔子看到“八佾舞于庭”,“邦君树塞门,管氏亦树塞门;邦君为两君之好,有反坫,管氏亦有反坫”,(《论语•八佾》)怒“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的贵贱无序,以“是可忍,孰不可忍”的态度,以“管氏而知礼,孰不知礼”的追问,提出“正名以正政”思想,其正名的实质就是以周礼之“名”去匡正社会现实之“实”,使社会重归“礼”之有序。孟子提到“臣弑君”、“子弑父”,(《孟子•滕文公下》)“土地荒芜,遗老失贤,掊克在位”(《孟子•告子下》)的情况,以“正人心”的希冀发展了孔子的正名思想。荀子认为“圣王没,天下乱,奸言起,君子无势以临之,无刑以禁之”(《荀子•正名》),“诸侯异政”(《荀子•解蔽》),因此要“制名以指实”。但荀子并不是一味的因循旧名,而是要“有作于新名”(《荀子•正名》)来实现“贵贱之等,长幼之差,知愚、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荀子•荣辱》)的目标。这一点他与孔子有所不同。
“名分大义”的刑名视域作为名辩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历代思想家所重视,汉代董仲舒的“深察名号”(《春秋繁露•深察名号》),宋代程颢的“名分正则天下定”[⑤]等,都属于“名分大义”的刑名视域。
3.“才性物理”的名理视域
汉魏名家与先秦惠施、公孙龙实有不同,汉魏名家谈论的是“名理”,而“名理”的原意“乃甄察人物之理”[⑥]。“汉代实行用人的荐举制度,自西汉初诏举贤良方正,至东汉时所举名目更其繁多,于是所谓的名实进一步转向了人物品鉴方面,指人物得到的社会称誉或官位与其所具有的伦理道德、品质才能之实,所谓正名即要求这两者能够相符。”[⑦]这种以人物品评为内容的“正名”,体现在“才性物理”的名理视域,就是在“名理”的意义下探讨如何进行人物的品评。因此,魏晋背景下的《人物志》被列入名家类,其对于人物品行的考察,也构成了中国古代名辩思想的重要分殊视域。
之所以必须如此,是因为汉末在选举用人才方面名实严重脱节,即王符言:“或以顽鲁应茂才,以桀逆应至孝,以贪饕应廉吏,以狡猾应方正,以谀谄应直言,以轻薄应敦厚,以空虚应有道,以嚚暗应明经,以残酷应宽博,以怯弱应武猛,以愚顽应治剧,名实不相符,求贡不相称。富者乘其材力,贵者阻其势要,以钱多为贤,以刚强为上。”(《潜夫论•考绩》)针对于此,王符提出:“有号者必称于典,名理者必效于实,则官无废职,位无非人。”(同上)此之谓“名理”其实就是考察人物、建官设职应该遵循的一种名实相符的原则,这是“名理”的原意。刘劭之“夫名非实,用之不效,故曰名由口进,而实从事退,中情之人,名不副实,用之有效,故名由众退,而实从事章”(《效难·人物志》),也以名由众口吹嘘而得,终究会因为经不起事实的考验而退去,经过众人压抑而得不到应有的名,也最终会因为事实的表现而显现出来,因此要做到名副其实的意谓,表达了同样的意蕴。
应该说,对于人物的品评有两种,一种是单纯的人物品评,如品评其美貌、性格等;一种是导向政治目的人物品评,即通过对于人物的道德品质、社会活动能力等考察,以决定其是否符合入仕的标准。前者所涉品评人物的语言能否实现对于人物状态的评价问题,进一步演化为言意关系问题。
4.“言意论辩”的言意视域
对于言意关系的考察,也是中国古代名辩思想的重要内容。言意之辩滥觞于《周易·系辞上》中的“书不尽言,言不尽意”。先秦老庄对此有所关注,如《老子·第一章》的“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道常无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庄子·外物》中的“言者所以在意,得意而忘言”。老庄所关注的,是“言”能否完全表达“意”?如果不能,哪些“意”能够用“言”来表达,哪些不能用“言”来表达?不能用“言”表达的“意”如何来把握?这些问题在魏晋玄学中得以理论化,以“言不尽意”与“言尽意”的分歧,使言意之辩成为这一时期的中心议题之一。
在言意关系中,王弼认为“言不尽意”是因为“意”本来就是一个多层次的意义系统,其最高的意义是一种无形的东西“道”,而“道”为宇宙万物本原的形上性实体,没有恰当的名字能够描叙,没有适当的称谓能够极尽。“可道之盛,未足以官天地;有形之极,未足以府万物。是故叹之者不能尽乎斯美,咏之者不能畅乎斯弘;名之不能当,称之不能既。名必有所分,称必有所由;有分则有不兼,有由则有不尽;不兼则大殊其真,不尽则不可以名;此可演而明也。”(《老子指略》)欧阳建持相反态度,认为“言尽意”,因为名称概念之用是区分事物,话语言辞之能在于表达思想。“古今务于正名,圣贤不能去言,何其故也?诚以理得于心,非言不畅;物定于彼,非名不辩。”(《言尽意论》,《艺文类聚·言语》卷十九)由是,名称随事物演变而变化,话语言辞因思维发展而出新,“名逐物而迁,言因理而变,此犹声发响应,形存影附,不得相与为二。苟其不二,则言无不尽矣”(同上)。
关于言意、名实关系的论述,南北朝时期的刘昼有过经典的论述:“言以绎理,理为言本;名以订实,实为名源。有理无言,则理不可明;有实无名,则实不可辨。理由言明,而言非理也;实由名辨,而名非实也。今信言以弃理,实非得理者也;信名而略实,非得实者也。故明者,课言以寻理,不遗理而著言;执名以责实,不弃实而存名。然则,言理兼通,而名实俱正。”(《刘子·审名》)亦即,语言是用来表达道理的,道理是语言的根本之所在,如果仅有道理而没有语言,那么道理就不会明朗,道理是通过语言来表达的,但是语言并不是道理,如果仅仅注重言语而忽视义理,那么这不能说是把握了其中的道理。按此之谓,显然刘昼认为人能够通过语言来寻求义理,继而达致“言理兼通”。
概之,中国传统名辩思想有着不同的视域分殊,在这些分殊视域中,逐渐形成一些名辩方法,即在“名分大义”的刑名视域中处理名实关系的“循名责实”、“综核名实”;在“人性物理”的名理视域中强调人物品评要“名效于实”;在“言意论辩”的言意视域中要“校实定名”,如王弼概括为“校实定名,以观绝望,可无惑矣”[⑧]等。不同的分殊视域有着不同的名辩方法,这些视域与方法构成了中国传统名辩思想的主要内容。虽然中国传统名辩思想的方法可以有许多,但在上述名辩思想的分殊视域中,中国古代思想家在“正名”过程中还是自觉或不自觉地将之指向“辨名析理”的名辩方法上。
二、“辨名析理”的名辩方法的运用
明确将其作为名辩方法的“辨名析理”,最初是郭象在《庄子•天下注》中对名家思想进行评价时提出的。“昔吾未览《庄子》,尝闻论者争夫尺棰连环之意,而皆云庄生之言,遂以庄生为辩者之流。案此篇较评诸子,至于此章,则曰其道舛驳,其言不中,乃知道听途说之伤实也。吾意亦谓无经国体致,真所谓无用之谈也。然食梁之子,均之戏豫,或倦于典言,而能辩名析理,以宣其气,以系其思,流于后世,使性不邪淫,不优贤于博弈者乎!故存而不论,以贻好事也。”[⑨]按郭象理解,名家的辩论“无经国体致”,对于治理国家而言,是“无用之谈”。但于魏晋士人而言,通过“辩名析理”的辩论却能使他们的气力有所宣泄,思想有所寄托,从而提高精神境界使性不邪淫,比下棋要好一些。郭象的“独化论”就是在“辨名析理”方法的运用中形成的,他在对“独化论”进行论证时,将有、无、天、道等概念进行改造,重新界定,并以此为基础进行推理论证,从而辨析出“独化自生”的道理。“这已足以说明其不但对‘辩名析理’玄学方法的运用有方法论上的自觉,而且这一方法在其建构独化论玄学体系中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⑩]
“辨名析理”方法的提出与魏晋思想家重视对“玄理”的辨析是分不开的。如刘徽在《九章算术注》序中提到的“析理以辞”,“又所析理以辞,解体用圆,庶亦约而能周,通而不黯”;晋代葛洪被认为是“精辩玄赜,析理人微”(《晋书·葛洪传》)之人;王弼在《老子指略》中指出的“夫不能辨名,则不可言理;不能定名,则不可与论实也”等,均说明魏晋思想家对于“玄理”分析的重视,如“魏晋时期最著名的辨名析理的实例莫过于‘三理’的论证”[11],他们自觉运用了“辨名析理”的方法对《声无哀乐》、《养生》、《言尽意》这“三理”进行了论证。
虽然作为名辩方法的“辨名析理”是在魏晋时期正式提出的,但这种方法的提出与先秦时期的名辩思想有着密切的联系。有学者就认为,“辩名析理作为一种方法并非魏晋玄学家首创,而是由先秦名家所创,如公孙龙之论‘白马非马’,《墨辩》 之论名实”[12]。应该说,自孔子首提“正名”以来,“辨名析理”的精神就一直延续,在其历史化过程中形成的“辨名析理”的方法,也被后来的宋代理学家所承继。他们更以“牛毛茧丝,无不辨晰”(黄宗羲《明儒学案·发凡》)的认知态度,运用“辨名析理”的名辩方法,综合创新,改造原先的概念,给予一些概念以新的界定,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各自的理学体系。
理学家的“辨名析理”方法首先体现在他们在语义的层面对于“名理”、“名义”的重视,即注重“名”的界定。如二程认为,“凡看文字,先须晓其文义,然后可求其意,未有文义不晓而见意者也”[13],“若言道不消先立下名义,则茫茫地何处下手?何处着心?”[14]在重视“名义”的分析上,朱熹与二程思想有密切联系,他在《朱子语类》开篇门目中就强调了明晓“名义”的重要性,认为这是提升自身修养的重要前提。“古人之学必先明夫名义,故为学也易,而求之不差。后世名义不明,故为学也难,盖有终身昧焉而不察者,又安能反而体之于身哉!”[15]受他们的影响,朱熹的高徒陈淳也强调概念要界分明了,条分缕析,明确其差异性与界限;并且要融会贯通,从具体的差异性出发,把握概念间的内在联系、联结的线索、条理与脉络。“读书穷理,正要讲究此(字义),令分明,于一本浑然之中,须知得界分不相侵夺处;又于万殊粲然之中,须知得脉络相为流通处,然后见得圆、工夫匝,体无不备而用无不周。”[16]
其次,为了使“名义”界分明了,理学家们重视“名”与“名”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认为“名”与“名”之间也具有相似性,这种相似性的存在很容易造成认识上的混乱。“盖凡物之类,有邪有正,邪之与正,不同而必相害,此必然之理也。然其显然不同者,虽相害而易见,惟其实不同而名相似者,则害而难知。易见之害,众人所能知而避之;难知之害,则非圣智不能察也。是知圣人于此三者,深恶而力言之,其垂戒远矣。”(《论语或问》第6册,第883-884页)因此,需要对事物的“名”进行剖析,不能杂乱重复,支离涣散,“大凡理会义理,须先剖析得名义界分各有归着,然后于中自然有贯通处。虽曰贯通,而浑然之中所谓粲然者,初未尝乱也。今详来示,似于名字界分未尝剖析,而遽欲以一理包之,故其所论既有包揽牵合之势,又有杂乱重复、支离涣散之病”(《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四十二》,第22册, 第1918页)。因此,宋代理学家“不只是注重单个概念和范畴的抽象定义和运用,而且还重视范畴与范畴之间的联系,也就是说,宋明理学哲学家善于运用不同层次、不同角度的哲学范畴以及通过这些范畴之间的关系的说明来表达一系列相对完整的哲学思想”[17]。理学家在对“名”的重新界定和区分后提出了自己的思想体系,并以此作为同其他学派进行学术批评、论辩的基础。
通过“辨名”而“析理”,朱熹认为“学问须严密理会,铢分毫析”(《朱子语类》卷八,第14册,第293页)。并且,“析理当极精微,毫厘不可放过”(《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七十三》,第24册,第3560页),“析理则不使有毫厘之差”(《中庸章句》,第6册,第53页)。通过“反复辩析,以求至当之归”(《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六十九,第23册,第3362页),实现“使事物之名,各得其正而不紊”(《论语或问》,第6册,第813页)的目的。如此才能通过对“名理”的“斟酌”,“毫发不差”地对概念(名)有着恰当的把握,从而准确把握“名理”。“义理事物,其轻重固有大分,然于其中又各自有轻重之别。圣贤于此,错综斟酌,毫发不差,固不肯枉尺而直寻,亦未尝胶柱而调瑟,所以断之,一视于理之当然而已矣。”(《孟子集注》,第6册,第412页)
“辨名析理”的方法也为名辩思想中的“推类”方法奠定了基础。自先秦的“知类”,到两汉唐宋的“求故”、宋至明清的“达理”,其方法论的依据,应该就是宋代理学家所概括明示的“理一分殊”,“万物各具一理,而万理同出一源,此所以可推而无不通也”(《大学或问》,《朱子全书》,第6册,第525页)。而理学家的贡献就是通过“辨名析理”区分了“理”之“物理”与“性理”,使得作为“物理”的“理”成为“以类而推”的基础。
如朱熹将理看作万物之“所当然”与“所以然”,万事万物莫不有“其当然而不容已,与其所以然而不可易者”,“天下之物,则必各有所以然之故与所当然之则,所谓理也”。(《大学或问·卷一》) 这是理的最基本的涵义,“所以然”与“所当然”是统一的,“如果把朱熹所谓‘理’的意义仅仅局限于道德原则或自然规律中的任何一方面,都是不全面的,它是‘所以然’与‘所当然’的统一,前者是自然规律,后者是伦理法则,在他看来,‘所当然’来源于‘所以然’,伦理法则来源于自然规律,二者是完全合一的”[18]。但我们还认为,朱熹从“所以然”的角度,将“理一分殊”理论拓展到了认识论、逻辑思维领域,把它看作是一种思维方法,甚至是把它作为逻辑推理的依据,这种意义上的“理一”是事物需要遵循的普遍规律,“分殊”是事物的特殊规律。“指其名者分之殊,推其同者理之一。”(《朱子语类·卷九十八》第17册,第3320页)
从“所以然”的角度看,朱熹将“理一分殊”理论范围拓展到逻辑思维领域,使其成为了“类推”的依据,他运用了“‘类型’理论,说明‘理一’与‘分殊’的关系”[19],自然领域和人类社会领域的各种事物,都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不同类型的事物遵循着不同的义理,其具有殊性的一面,但是不同类型的事物又具有共性的一面,在某种程度上符合相同的规律。“如这片板,只是一个道理,这一路子恁地去,那一路子恁地去。如一所屋,只是一个道理,有厅,有堂。如草木,只是一个道理,有桃,有李。如这众人,只是一个道理,有张三,有李四;李四不可为张三,张三不可为李四。如阴阳,西铭言理一分殊,亦是如此。”(《朱子语类·卷六》第14册,第240页)朱熹在此认识到“理一分殊”中涉及到的“类”与个体之间的关系,一块木板,可以按照不同的要求做成不同的物品;一所房屋,按照不同的需求,可以设计成大厅、弄堂;草木作为一般,其具有一般性的道理,表现在桃树、李树上却又是不同的。“世间事虽千头万绪,其实只一个道理,‘理一分殊’之谓也。到感通处,自然首尾相应。或自此发出而感于外,或自外来而感于我,皆一理也。”(《朱子语类·卷一百三十六》第18册,第4222页)。由是,理学家通过“辨名析理”,对于“理”的认识有了更加广泛的理解,为“以类而推”的推理方法提供了理论的支撑。
总之,“辨名析理”的名辩方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显示出不同的特点。先秦名家所用的名辩方法或刑名方法可以称作“辩名析理”,但其方法论意义主要围绕“名实”关系而展开。从“命名辨物”和“名分大义”的视域看,其时所辩“名”是指具体的名词概念或改变社会现实的各种“道”,其所析“理”是“物理”,“道理”;魏晋时期作为玄学方法的“辩名析理”则是上承先秦名实、名分之学,结合魏晋时代品鉴才性而产生,“向着抽象原理或概念内涵之‘应然’方面发展”[20],进而进入到对玄远之理的辩明剖析,将所析之理拓展到“才性之理”或“玄理”,虽仍涉及对具体名实关系的探讨,但对抽象原理的讨论已成为其最为主要的内容了。而宋明时期的名辩思想延续了以往“辨名析理”的名辩方法,其方法的运用与魏晋玄学的“玄理”解析不同,魏晋玄学的理是“玄理”,以“无”为本,宋明理学的理反对以“无”为本,强调的是“以理为实”。“理者,实也,本也。”[21]通过这种对于概念范畴的重新诠释,理学家构建了他们的理学体系,这在以直觉和整体的思维为主导的中国古代思想中是难能可贵的。
三、“辨名析理”传统名辩学方法的现代反思
1.“辨名析理”是逻辑分析法吗?
冯友兰是最先从“逻辑”的意义上地发掘、评价名辩学方法的“辨名析理”的。但在他的论述中,“辨名析理”方法的内涵是不断变化的,这种变化也带来了很多问题。他在1944年出版的《新原道》的《玄学》一章中首次提到了“辨名析理”的名辩学方法,认为向秀、郭象是“最能辨名析理底”[22]。在1946年出版的《新知言》的《论分析命题》一章中,他对“辨名析理”的方法进行了更为系统的介绍,认为“逻辑分析法,就是辨名析理的方法……析理必表示于辨名,而辨名必归极于析理”[23]。在1948年的《中国哲学简史》中,他将“辨名析理”看作是魏晋玄学以后最重要的方法,“在三、四世纪,随着道家的复兴,名家的兴趣也复兴了。新道家研究了惠施、公孙龙,将他们的玄学与他们所谓的名理结合起来,叫做‘辨名析理’”[24]。在他晚年著作《中国哲学史新编》魏晋玄学一章中,有专门的“玄学的方法”论述:“玄学的方法是‘辩名析理’简称‘名理’。名就是名词,理就是一个名词的内涵。一个名称代表一个概念,一个概念的对象就是一类事物的规定性,那个规定性就是理……‘辩名析理’是就一个名词分析它所表示的理,它所表示的理就是它的内涵。”[25]从冯友兰对于“辨名析理”方法的观点演变来看,他试图依靠“辨名析理”的方法,来对中国传统哲学中的概念进行分析,从而实现中国传统哲学的现代转型。但是,他试图通过这种方法来构建“新理学”,却遭到了很多人的质疑。
首先,冯友兰所做的工作是对“胡适之问”的一种回应。在西学东渐初期,胡适曾问:“我们应怎样才能以最有效的方式吸收现代文化使它能同我们的固有文化相一致、协调和继续发展?”[26]在今天看来,中国固有的文化与外来现代文化之间有过比附,有过比较,现在又在寻找着中华文化自身的特性。而冯友兰所处的时代,应该是处在比较的阶段,比较的方法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所以,采取西方的逻辑分析方法对中国传统思想进行解读,难免会使人觉得失去了文化自身的很多特性,亦即,“辨名析理”的方法与西方的“逻辑分析法”之间是否可以视为相同的方法,这一点存在很大的争议。
其次,与第一个问题相关联,冯友兰运用逻辑分析的方法进行分析的是“形而上”的内容,试图改造中国传统的“形而上学”,使其更加明晰。“在西洋,近五十年来,逻辑学有极大底进步。但西洋的哲学家,很少能利用新逻辑学的进步,以建立新底形上学。”[27]但是关于“形而上”的内容能否运用逻辑分析的方法进行解读,这一点却遭到了质疑。如卡尔纳普认为:“应用逻辑或认识论的研究,目的在于澄清科学陈述的认识内容,从而澄清这些陈述中的词语的意义,借助于逻辑分析,得到正反两方面的结论。正面结论是在经验科学领域里做出的,澄清了各门科学的各种概念,明确了各种概念之间的形式逻辑联系和认识论联系。在形而上学领域里,包括全部价值哲学和规范理论,逻辑分析得出反面结论:这个领域里的全部断言陈述全都是无意义的。这就做到了彻底清除形而上学。”[28]也就是说,在卡尔纳普看来,“经验”的与“形而上”的内容是不同的,在“经验科学领域”里,逻辑分析法可以澄清概念,明确联系,而在“形而上”领域,确实无法运用逻辑分析的方法进行解读。在中国传统的名辩学言意视域中,本体是无法用语言和概念来表达的,只能通过体悟来证明它的存在,也就是说,中国古代的概念并不像西方的概念一样,具有属加种差的定义方式,中国古代的概念多是模糊的,多义的,往往是“言有尽而意无穷”,这就造就了中国人的整体思维与体悟式的直觉认知方法。在这种方法中,中国古代形而上的概念多是难以辨析的,更多的是需要去体悟。因此,中国古代思想的概念范畴等论述是否能够通过“辨名析理”的名辩学方法来进行解释,这是冯友兰所运用的方法遭受质疑的重点之一。
应该说,本体论层面的东西或难以运用“辨名析理”的方法进行解析,但因为本体难以用语言来表达而否定语言表达的作用,进而否定名言的做法,显然也是因噎废食。“辨名析理”的方法作为一般层面或者是形而下层面的范畴的描述,这种描述是必要的,是通向本体的重要途径,它并非那种单纯体证而否定语言的方法。“辨名析理”的名辩学方法是把握本体的充分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对于本体的把握必然要经过“辨名析理”这一环节,不经过“辨名析理”这一环节就不能够把握本体。即朱熹所说:“古人之学必先明夫名义,故为学也易,而求之不差。后世名义不明,故为学也难,盖有终身昧焉而不察者,又安能反而体之于身哉!”(《朱子语类门目》,第14册,第207页)“辨名析理”是“体之于身”的前提条件。因此,“辨名析理”的名辩学方法在中国传统名辩思想中占有重要地位。冯友兰提出的“正的方法”与“负的方法”,两者不是一种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相互补充的关系。因此,冯友兰所做的工作是有积极意义的,带给我们许多思考,给予我们很多启示。
一方面我们要“以逻辑和现代逻辑哲学的方法来实现中国哲学形上学的明确化、概念化和系统性, 从而赋于中国哲学形上学以更为合理的理性”[29];另一方面,“逻辑并不是内在的本体,人所要建构的理想的世界不仅是可信的,而且还必须是可爱的;要在把现代逻辑与逻辑方法应用于中国哲学形上学的新开展的过程中,看到西方后现代的哲学家已经认识到并已解构自己的哲学体系建构中的唯逻辑主义,并致力于寻求非概念的思维符号和突破僵死的概念思维的锁链”[30]。如何在这种张力中寻求中国哲学的发展,是一个需要思考的现实问题。
再次,中国古代思想中并没有发展出于西方逻辑概念分析的方法,中国传统思维当中对于概念分析是其“短板”,但是,我们并不能以此认为中国没有对于概念的分析。我们习惯用“有”与“无”来论述中国古代逻辑思想,如做进一步分析,“有”与“无”可以进一步分析为“全有/全是、殊有/殊是、全无/全非、殊无/殊非”[31]四个层次。当我们区分了这几种有无的层次以后,会发现我们习惯用的“有”与“无”,其实是用“殊无”来推论“全无”,用“殊有”来推论“全有”,这显然违背了基本的逻辑规则。因此,对于概念的分析在中国传统名辩思想中是具有一席之地的,我们不能够因为这方面资源的相对匮乏而将其“忽略不计”,相反,对这一资源的发掘,我们可以找出传统名辩思想中“辨名析理”方法的特殊性,或可对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现代转化具有重要意义。
2.“辨名析理”方法的特殊性
从特殊性的角度来看,首先,所谓“辨名”即辩明名实关系,使名实相副,进而给以正名,此其中有概念的界定部分。“中国哲学家在提出概念时,常常对这一概念的内涵作多方面的解说”[32],而对于内涵的解说,并非是西方的那种概念解说,而往往采用体用关系来进行界定,“每一核心概念范畴都是包容多种规定的观念链条,由核心内容衍生出来的其他具体规定因抽象程度的不同,在同一系列概念范畴中具有差级主从关系。那些从属于核心概念范畴处于不同层次的具体概念,正是对具体认识对象内在属性或存在状态的规定”[33]。而“语言概念指向的对象因心灵领会的深浅不同,被安置于合乎自然秩序的概念结构序列里,起到了全面客观揭示认识对象的作用,没有将认识的结果归结于语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关系。概念范畴内涵主要不是通过属加种差的定义方式确定,而是借助于同一系列概念范畴,把彼此不同的感性表象予以应有的相互限定,使不同认识侧面得以清晰表达”[34]。此外,“辨名”还体现在“中国哲学家对于名言(概念)的辨析,同时展开于不同学派、人物之间的相互争论之上”[35]。而所谓“析理”,是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分析推理,以证明自己的论点,从而提出自己的哲学体系。“真正有创造性的中国哲学家,总是通过提出新的名言(概念)来形成自己的哲学系统,并通过概念之间关联的阐述来展开自己的体系”。[36]
其次,传统名辩思想中的“辨名析理”在求治的历史理性前提下,具有求真和求善两种不同价值取向,它们相辅相成,在“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的过程中,既保有孔子因“正名以正政”而“无所苟而已”的求真精神,也希冀了“名正言顺”确保社会正常秩序的求善理想。邓析的“别殊类使不相害,序异端使不相乱。谕志通意,非务相乖也。若饰词以相乱,匿词以相移,非古之辩也”(《邓析子•无厚》),《墨经》的“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焉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以类取,以类予”(《墨经•小取》),董仲舒的“名生于真,非其真弗以为名”(《春秋繁露•深察名号》),鲁胜的“名者,所以别同异,明是非;道义之门,政化之准绳也”(《墨辩注序》),程颢的“名分正则天下定”(《二程集•遗书卷二十一下》),朱熹的“使事物之名,各得其正而不紊”(《论语或问》)等无不体现了“辨名析理”所具有的政治伦理倾向。
再次,传统名辩思想中的“辨名析理”过程中含有辩证的因素。在“辨名析理”的过程中,强调概念、言意之间灵活性与确定性的辩证统一,在新的条件下寻求概念新的确定性,寻求言意之间的新的关系,即“名逐物而迁,言因理而变”(《言尽意论》,《艺文类聚•言语》卷十九),在论辩的过程中也强调“取当求胜”[37],如《墨子》书中说,“辩也者,或谓之是,或谓之非,当者胜也”,王阳明也认为要“辨之也明,而析之也当”(《答汪石潭内翰》)[38]。这些都体现出中国传统“辨名析理”特殊性的一面。
四、余论:新名学如何可能
按上,中国传统名辩思想在内容上有不同的视域分殊,与分殊视域相对应有不同的名辩方法,对这些内容和方法的考察,是正确看待中国传统名辩思想与西方逻辑思想的共同性,深入发掘中国传统名辩思想的特殊性,实现传统名辩思想的现代转换的必经之路。
体现在社会发展快速,新概念迭出的当下,“辩名析理”在当代社会依然能够发挥它的方法论作用,社会呼唤新名学。其如何可能?
其一,这是人文理性的需要,它为当代社会真正人性化的生活提供了意义指南。因为,当代生活是更加需要规范、标准的生活。如何做到名实相符,就涉及到“名”的意义问题。只从技术上讲,“名”的意义体现在“指称论”上,意义就是语词所指称的对象;体现在“概念论”上,意义就是词语所表达的概念。而从人文理性上讲,“名”的意义则以价值理性与实践理性体现了对人的生存关怀,即人在社会中的义务,人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应然”生存方式,人如何从“应然”生存方式走向“实然”的生存方式等。如名实相淆、名实相乱,这一切都将毫无悬念地变成一种悖论式的空话。因此,“辩名析理”,名定实辨,导民向善。
其二,这是技术理性的需要,它为真正人性化的生活提供了操作指南。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认识的发展,总有一些旧的不适宜的规范要退出法律、法规,也总有一些新的规范要引入法律、法规中。因此,法律、法规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必须不断完善,与时俱进,以适应合时合宜地调整社会秩序、公平、正义的需要,使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尽可能完美地得到统一。因为,“法”的不断“正名”过程,就是在人们的生活方式不断更新的过程。这个正名的过程就必须使任何一个“新名”完备界定,既体现社会伦理、法律发展的需要,也体现人类逻辑理性认识发展的需要。因此,“正名”问题不仅应该是逻辑在先的,同时也应该是实际操作在先的。在新时代的反思中,新名学一定可能!
Different Horizon of The Traditional Name Forensics and Methodological Reflection
LangXuruiZhangXiaomang
Abstract: In different historical stages, the ancient Chinese name forensics constantly changing.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ts development and evolution, The ancient Chinese name forensics can be classified into the view of“Name recognition”, the perspective of “Principle of righteousness”, the sight of “Identification characters” and the visual scope of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speech and meaning”. In those field, it has gradually formed a kind of“Distinguish name and Analysis” method. This approach also affects the Song Dynasty, Neo Confucianism use this approach, they emphasize the distinction and the relation between names and names, they regard it as a basis for reasoning methods. In modern times, scholars have tried to use this method to transform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thought, which have been linked with the logic analysis method. How to reflect the particularity of the traditional methods in the transformation is one of the subjects of the age.
Key words: Name forensics, various perspectives, Distinguish name and Analysis, specific characteristics
作者简介:郎需瑞,南开大学哲学院博士研究生;张晓芒,南开大学哲学院教授,天津,300350。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八卷本《中国逻辑史》”(14ZDB031)、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先秦逻辑思想的特质及其历史文化因素研究”(14BZX077)的阶段性成果。
[①]陆建猷:《中国哲学》卷上,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年,第283页。
[②][德]汉斯-格奥尔格·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哲学诠释学的基本特征》上,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年,第391页。
[③]翟锦程:《先秦名学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12页。
[④]张东荪:《从中国言语构造看中国哲学》,载《理性与良知—张东荪文选》,张汝伦编,上海远东出版社,1995年,第343页。
[⑤][宋]程颐、程颢:《二程集·遗书卷二十一下》,中华书局,1981年,第276页。
[⑥]汤用彤编著:《魏晋玄学论稿》,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第15页。
[⑦]温公颐、崔清田主编:《中国逻辑史教程》,南开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75页。
[⑧][魏]王弼:《王弼集校释》,中华书局,1980年,第198页。
[⑨][晋]郭象注:《庄子注疏》,中华书局, 2010年,第575页。
[⑩]暴庆刚:《反思与重构——郭象<庄子注>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289页。
[11]王晓毅:《中国文化的清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第111页。
[12]汤一介:《郭象与魏晋玄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62页。
[13][宋]程颐、程颢:《二程集·遗书卷二十二上》,中华书局,1981年,第296页。
[14][宋]程颐、程颢:《二程集·遗书卷十五》,中华书局,1981年,第151页。
[15][宋]朱熹:《朱子全书》(27册),朱杰人,严佐之,刘永祥主编,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4册,第107页。下文朱熹原文均引自此书,并标明出处,册数,页码。
[16][宋]陈淳:《北溪大全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68册,第745页。
[17]彭永捷:《朱陆之辩:朱熹陆九渊哲学比较研究》,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8页。
[18]蒙培元:《理学范畴系统》,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17页。
[19]蒙培元:《朱熹哲学十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52页。
[20]汤一介:《郭象与魏晋玄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64页。
[21][宋]程颐、程颢:《二程集·粹言卷第十》,中华书局,1981年,第1171页。
[22]陈来编校:《中国现代学术经典》,《冯友兰卷》,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第765页。
[23]陈来编校:《中国现代学术经典》,《冯友兰卷》,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第887页。
[24]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208页。
[25]冯友兰:《中国哲学史新编》下,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344—346页。
[26]胡适:《先秦名学史》第2版,安徽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7页。
[27]冯友兰:《三松堂全集》第五卷,河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26页。
[28]L.卡尔纳普:《通过语言的逻辑分析清除形而上学》,罗达仁译,载陈波、韩林合主编《逻辑与语言》,东方出版社,2005年,第249页。
[29]张斌峰:《逻辑分析法与中国现代形上学的新开展》,《中国哲学史》,2001年第2期。
[30]张斌峰:《逻辑分析法与中国现代形上学的新开展》,《中国哲学史》,2001年第2期。
[31]乔清举:《中国哲学研究反思:超越“以西释中”》,《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11期。
[32]杨国荣:《作为哲学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2013年第8期。
[33]强昱:《中国思想家评传丛书》,《成玄英评传》上,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35页。
[34]强昱:《中国思想家评传丛书》,《成玄英评传》上,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35-36页。
[35]杨国荣:《作为哲学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2013年第8期。
[36]杨国荣:《作为哲学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2013年第8期。
[37]崔清田:《逻辑与文化》,载《崔清田文集》,河南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137页。
[38][明]王守仁:《王阳明全集》上,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14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