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临时用工的日常管理,规范聘用、考核等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学院和临时用工人员各方的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临时用工包括与天津市盛驰劳务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与盛驰劳务服务公司建立雇佣关系,接受盛驰劳务服务公司的劳务派遣到我院工作的项目助理和合同工,也包括不经天津市盛驰劳务服务公司派遣,在我院获得劳务报酬的计时工和退休返聘人员。
本规定所指院内用人单位是指院内各课题组、办公室、实验教学中心、公共实验平台、动物房等院内组织。
第三条 临时工的应聘者原则上需要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具体学历要求由院内用人单位自行决定)。项目助理要符合学校的学历要求。
第四条 临时工要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责任心强、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不良嗜好、无犯罪记录。
第五条 临时工应聘时须提供学历学位证明、三级甲等医院开具的健康证明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无犯罪纪录证明。
院内用人单位要做好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审核,并由负责人签字,通过公开面试,招聘确实符合岗位要求的临时用工。
第六条 院内用人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对临时用工人员的管理考核工作,做好临时用工人员的岗位技能培训、操作规范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要明确临时用工人员的岗位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考核标准,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并做好考核记录备查,包括临时用工的出勤情况、遵守管理规定和操作规范情况等。
按照天津市关于计时工管理的规定,使用计时工的实验室需要做好计时工考勤情况记录。使用计时工的实验室每月最后一天(法定节假日除外)向学院办公室提供考勤记录,每年度累计三次延迟提交考勤记录或者累计两次未提交考勤记录的实验室,学院将不再为其办理计时工聘用或者续聘手续。
第七条 临时用工人员的待遇依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数额由院内用人单位负责人与临时工根据学校规定限额协商确定,报学校同意后执行。
第八条 由盛驰公司派遣至我院工作的人员(项目助理和合同工),由院内用人单位出资,盛驰公司协助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天津市每年1月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年7月份调整公积金基数,请需要做调整的实验室按照上述时间提交调整申请。涉及到项目经费号调整,请在结题日期前1个月提交申请,除项目结题和劳务费用完,学院不办理其他原因的项目经费号调整。
计时工和退休返聘人员无法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费用由院内用人单位全部承担。
第九条 相关待遇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开始算起。严禁课题组或中心在合同签订前提前用工或试用工,由此出现的一切劳动纠纷、事故赔偿和法律责任由院内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条 临时用工人员合同期内,本人提出离职申请的,写辞职报告,经院内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到学院办公室和盛驰劳务服务公司办理辞职手续。
第十一条 临时用工人员合同期内,院内用人单位主动辞退临时用工人员的,负责人写明辞退原因,提供违规或不胜任工作记录后,通知临时用工人员到学院办公室和盛驰劳务服务公司办理辞职手续。
第十二条 临时用工人员合同到期,由临时工和院内用人单位负责人协商离职或续聘事宜,临时工主动提出不续聘的,写不续聘报告,经院内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到学院办公室和盛驰劳务服务公司办理离职手续。
临时用工人员合同到期,院内用人单位提出不续聘的,负责人写明原因后,通知临时用工人员到学院办公室和盛驰劳务服务公司办理离职手续。
签订《劳动合同》的项目制聘用人员,只能续聘一次;以学院名义返聘的临时用工,原则上只能在返聘一次;以科研课题组名义返聘的临时用工,连续返聘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五年。
第十三条 学院不办理有可能存在用工风险的劳务事宜,严禁院内各用人单位不办理任何手续私自进行用工,由此出现的一切劳动纠纷、事故赔偿和法律责任由院内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院内用人单位与经盛驰公司派遣的临时用工人员发生纠纷,要及时向盛驰劳务服务公司和学院办公室反映,院内用人单位在学院办公室的监督协调下与盛驰劳务服务公司、临时用工人员解决相关纠纷。
第十五条 院内用人单位与未经盛驰公司派遣的临时用工人员发生纠纷,要及时向学院办公室反映,在学院办公室的监督下,院内用人单位负责人与临时工依法解决纠纷。
第十六条 临时用工人员发生工伤情况时,院内单位负责人、受伤者本人都要第一时间向盛驰劳务服务公司和学院办公室汇报,院内用人单位负责人要立即组织事故处理和受伤者救治工作。在学院监督下,院内用人单位负责人全程处理工伤事宜,自行聘请律师解决相关问题,承担应付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于瞒报、晚报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由院内用人单位自负。
第十七条 由院内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临时工发生工伤,某些费用可以进行社保报销;未由院内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临时工发生工伤,院内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全部费用,无法进行任何报销。
第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2011年9月5日《生命科学学院关于规范临时用工管理工作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院办公室。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学院办公室按相关规定执行。
生命科学学院
201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