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和促进学院事业发展,根据《南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南发字 [2014] 32号)、《南开大学专业学院财务工作细则》(南发字 [2015] 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范围
1.学院国有资产是指由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2.学院仪器设备、特种设备、家具、公房、图书资料、水电暖设施设备、消防监控系统等,在主管院领导负责下,办公室进行具体管理工作。
二、管理职责
1.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院内各部门、各实验室,应在保障资产安全、完整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资产使用人应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资产,并对资产的安全、完整、效益承担直接责任。
2.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政策,制定和完善设备、家具、公房、等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做好实物资产实物账和价值账的登记管理。
3.使用人要支持学校、学院的资产统计和清查工作,保证提供的信息及时、准确,提供数据不及时、不准确或不符合要求造成拖延上报并给学校、学院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4.涉及“三重一大”的资产管理事项,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和决策。
三、资产使用
1、国有资产应有偿使用,保证和提高使用效益。
2.国有资产应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及时纠正。
3、使用人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四、资产处置
1.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可进行院内调剂;对于长期闲置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和使用人有义务主动告知学院管理部门。
2.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校内审批手续,不得擅自处置。
3.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
4.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附则
1.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2.本办法由生命科学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生命科学学院
二�一五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