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藏文献赔偿规则
一、本规则所指文献含各种公开及非公开出版的各语种书、刊、报纸、地图画册、录音(像)带、光(软)盘、缩微胶片平片等各种载体文献。
二、图书馆的文献是国家的财产,保护文献的洁净和完整是读者的义务。
三、读者借阅文献必须十分爱惜,不得圈点、批注、污损、裁割或丢失。
四、凡污损、遗失的文献,原则上应赔偿同版本文献。非珍贵版本的文献,可赔偿新版本的文献顶替。均需核收加工费。
五、如果无法购得同种文献,须按加倍赔偿原则进行赔偿,具体办法为:
书刊类型 | 1985年以前出版 | 1985年以后出版 |
普通书刊 | 以原书刊价的7-10倍赔偿 | 以原书刊价的4-5倍赔偿 |
善本书、珍本书 | 须经馆长批准按该书本身价值估价赔偿 |
外文原版书刊 | 以原书刊价的10倍赔偿 | 以原书刊价的 10倍赔偿 |
外文影印书刊 | 以原书刊价的10倍赔偿 | 以原书刊价的 5倍赔偿 |
1.丢失或损坏成套书刊中的一册或数册,影响全套使用,应按整套价格赔偿;如大部分损坏,应按整套原价参照外文版书刊赔偿。
2.用平装书刊赔偿精装书刊时需补赔差价;反之,则不退差价。
3.凡遗失、污损的书刊,查不到原价或市价时,由图书馆采购部门参照同类书刊估价。
4. 对赔款的书刊,均需另外核收加工费。
5. 损坏书刊若以同版本赔偿时,被损坏书刊经注销后,可退给读者本人;如果读者以赔款方式进行赔偿,则损坏书刊不退给读者本人。
六、集体借书如有遗失,由主借人负责赔偿。
七、丢失、损坏馆际互借书刊,按原主权单位规则赔偿。
八、遗失书刊赔偿后,在半年内又找到原书者,可将原书交还图书馆,凭原赔款收据退款(若数据底联已上交学校财务处,则无法退款)。书刊加工费已支付,不予退还。
九、违章携带书刊出库、室者,盗窃书刊者,发现以后,根据情节报学校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理,并以高出此规则数倍罚款。
借书逾期罚款规则
一、图书馆实行借书逾期罚款制度。凡外借图书逾期不还者,均按相关规定罚款,借期为30天-60天的图书逾期罚款0.10元/册/天;借期为半个月的图书逾期罚款0.20元/册/天。擅自将阅览室特别是特藏室的图书携出馆外复印者,视情节处理。
二、图书在寒、暑假内到期,可在开学后第一周归还,不予罚款;如超出一周不还者,则连同假期一同累加罚款。法定节假日图书借期顺延。
三、读者到外地出差、实习,时间过长不能按期还书,应在外出前由院系办公室出具证明(注明返校时间)并附实习人员名单,可以不进行罚款。凡后补证明者,一律按过期处理。
四、师生因病延误还书,可凭医院休假证明免除罚款。
五、出国人员在出国前应还清图书,如未经允许私自带走,过期一律按规定罚款。
六、丢失图书如超过借阅期限,在赔书时酌收过期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