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商学院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科建设,鼓励和支持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撰写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处于学术研究前沿的学术著作,繁荣学术研究、提升科研实力,学院特制定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术著作出版资助实行自愿申请、专家评审、择优资助、专款专用的原则。学术著作必须立论正确、观点新颖、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较强的实践意义。
第二章 资助经费的来源与管理
第三条 学院每年投入一定经费专门用于优秀学术著作的出版资助。评审一般不预设指标,是否同意资助完全由学术水平决定。
第四条 南开大学商学院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经费由学院学科发展办公室负责统筹。出版经费专款专用,对公支付,并由学院财务部门按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审核。
第三章 出版资助的申请及评审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资助对象为南开大学商学院教师、科研人员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独立完成或为第一作者撰写的未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所有申请成果须以南开大学商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六条 出版申请资助采取随时申报,集中评审的方式进行,每年5月、9月受理资助申请,6月、10月初公布出版资助名单。若有学科建设需要,评审时间可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 申请资助应由著作人本人填写《南开大学商学院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申请表》,连同完整的学术著作书稿电子版交学院学科发展办公室,由学院组织学术著作资助评审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学术著作进行评审。评审会议在对申报成果的学术水平进行充分讨论后,提出拟资助名单并排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确定正式资助名单。
第八条 下列情况暂不纳入出版基金资助范围:
(一)编著、译著、论文集;
(二)科普读物;
(三)教材、工具书、作品鉴赏及注释类出版物;
(四)音像制品;
(五)有足额出版经费预算的立项课题的研究成果;
(六)再版的学术著作。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资助计划:
(一)著作人未能如期完成出版计划,延期半年仍不能完成出版计划;
(二)因著作人或出版社原因取消出版计划;
(三)著作人提出取消出版资助计划;
(四)该著作已由其他基金全额资助出版。
第十条 在全国百佳出版单位相关类出版(附:新闻出版总署于2009年公布的全国百佳出版单位相关类名单)的学术著作(字数在15万字以上),优先资助;在其他出版单位出版的学术著作(字数在15万字以上),择优资助;出版著作字数在8~15万字之间的,按上述标准的70%予以资助。
第四章 相关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著作人有权在获得资助后出于学术原因对成果进行修改,但应对重要修改之处及字数变动情况做出说明,在正式出版前提交学院学科发展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对获准资助的著作人,应按出版资助管理规定,与出版社签订正式出版合同,带正式出版合同原件到学院财务室办理请款手续。所有资助皆应在批准后半年内完成著作的出版。
第十三条 获得资助的著作于扉页或其它显著位置注明“南开大学商学院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等字样,并于著作出版后一个月内,向学院学科发展办公室报送4本样书存档、展示、交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获得资助的著作人应对其著作中使用的资料、研究成果和观点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已获得资助出版的著作中,若发现确有较为严重的抄袭、剽窃等有悖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从学术委员会确认时间起,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本出版资助;学院将追回全部相关资助,并取消当事人因此著作而获得的一切不当得利。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商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