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9-03 浏览次数:1175
结合天津市人社局相关文件,对目前天津市女职工生育津贴相关政策作如下说明: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
生育津贴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由社会保险统筹支付。
属于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其依法享有的生育津贴。
用人单位为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女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6个月以上(含补缴)的,具备生育津贴申领条件;连续缴费不足6个月的,可在缴费满6个月后申领生育津贴。
二、申请时效与材料
(一)申请时效。女职工应于生育或终止妊娠起12个月内,将相关材料交到学校医保办,医保办再到社保经办机构为女职工及时办理生育津贴申报手续。超过申请时间社保经办机构将不再受理。
(二)申请材料。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加盖医院病案室章和生育保险章)。
晚育女职工申请增加生育津贴的,无需再提供《独生子女光荣奖励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对该证书实施审核。
三、生育津贴发放办法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确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产假期间的工资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津贴标准的,应将差额部分按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足额发放给女职工本人。
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一次性划拨至用人单位账户,用人单位与女职工产假工资比对后,将高出产假工资部分的生育津贴,及时发放给本人。产假时间以天津市人社局具体规定为准。
南开大学医保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