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5-17 浏览次数:588
一、 工伤认定
发生工伤后,需在30天之内向劳动局申报材料,建议在3个工作日内与医保办联系,并尽快准备和递交申报材料;超过30天需要个人申请(个人申请只能报销工伤认定完成以后的医药费)。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定
自2019年11月份,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认定由劳动局改为本单位,认定依据为《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实施管理办法》,工伤停工留薪期满前10天需向医保办告知是否治愈,如受伤严重,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停工留薪期满后60日内申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如未治愈可申请继续延长停工留薪期;若停工留薪期满12个月后仍需延长的,需向区劳动局申请。
三、工伤社保登记、门诊联网结算、康复申请
(一)社保登记所需材料
1.天津市享受工伤待遇人员综合信息采集(变更)表;
2.认定工伤决定书;
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
(二)门诊联网结算
工伤登记后可办理门诊联网结算。需填《天津市工伤职工就医登记名册》(一式两份),选择两家医院,必须是工伤定点医院,否则工伤不予报销,工伤发生之日除外。工伤门诊联网结算前,费用需全额垫付。
(三)工伤康复申请
1.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需进行门诊或住院康复治疗,应提前到社保工伤科备案,需携带康复医院出具的《天津市工伤保险康复计划书》和《天津市康复价值评估表》,单位和工伤职工本人均可去社保办理。
2.如果是住院康复同时出具住院证。
3.康复医院须是签订过工伤协议的医疗机构。
四、伤残等级登记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后,携带《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书》(工伤职工本人签字)和伤残证复印件去社保中心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补助金划入个人社保卡(需开通金融功能)。
五、垫付费用报销材料
门诊:
1.收据
2.明细清单
3.门诊病例
4.处方
1.收据
2.汇总明细
3.住院病案首页、出院小结
医保办电话:23506920 贾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