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30 浏览次数:213
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医药机构,有关单位:
按照《市医保局关于印发糖尿病门诊特殊病按项目付费药品保障范围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1〕110号)确定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经专家论证,形成《2022年度糖尿病门诊特殊病按项目付费药品目录(修订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度糖尿病门诊特殊病按项目付费药品目录(修订版)》(以下简称《目录》)自2022年6月1日起执行。对《目录》中,列为剔除的药品,设置6个月过渡期,即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继续按照现行政策支付。
二、各定点医药机构应加强对《目录》内药品的用药指导和政策解释,加强监测,遇有问题,及时向医保部门反馈。
三、《市医保局关于印发糖尿病门诊特殊病按项目付费药品保障范围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1〕110号)中所列药品目录于2022年6月1日自行废止。
按照国家规定,《目录》中,属于天津医保药品目录增补的药品,支付日期截至自2022年6月30日。
附件:2022年度糖尿病门诊特殊病按项目付费药品目录(修订版)